第二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
国家新设立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精神,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27号)要求,在各地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名单,现予以公布。
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大力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申报工作。
目的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建设工作,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指导集聚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丰富文化和旅游业态,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公共服务,加强品牌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氛围,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要求
一、集聚区建设的工作思路、遴选要求、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请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1〕123号)。
二、各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额外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额外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不占所在省级行政区推荐名额)。
三、各省(区、市)要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布局,每个城市(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县)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
四、集聚区建成营业时间应不晚于2021年9月30日。
名单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16 16:38
目录
概述
背景
目的
要求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