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审议。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卫生计生委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医药法(草案)》。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草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即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草案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规定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拓宽教育途径。
同时,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为强化监管,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草案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将超范围职业作为监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