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理论(doctrine of hierarchy)是指脑生理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原理。强调大脑的生理结构按等级排列,在心理上亦相应地表现为不同等级的功能。18世纪法国生理学家P.J.卡巴尼斯的“等级序列”概念为该理论的雏形。他将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活动分为三个等级:脊髓级是最简单的,以反射动作对刺激作出反应;较高一级的是半意识、半整合的活动;最高级的是思维、决断等活动。19世纪后,J.H.杰克逊进一步阐发这一观点,强调高级的大脑中枢能对低级中枢施加影响,从而突出高级中枢的统合作用,并认为人在进化过程中最新达到的神经等级最容易被打乱,神经症就是这些不同等级被打乱时所表现出的行为症状。J.H.杰克逊据此原理对神经症进行分类,为现代临床神经学打下基础。这一理论在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中得到进一步发挥。
等级理论的发展是基于一般系统论、信息论、
非平衡态热力学、数学以及现代哲学的有关理论之上的。根据等级理论,复杂系统具有离散型等级层次,据此,对这些系统的研究可得以简化。一般而言,处于等级系统中高层次的行为或动态常表现出大尺度、低频率、慢速度的特征。而低层次行为或过程的行为或动态则表现出小尺度、高频率、快速的特征。不同等级层次之间还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即高层次对低层次有制约作用,而低层次则为高层次提供机制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