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协议是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就其争议提交何国法院审理。并以此为依据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书面协议。一般适用于贸易、运输、海事等案件,但协议不得排除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也不得以恶意而故意用协议方式回避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
管辖错误是司法机关管辖无管辖权的案件。国外及国民党政府有关立法对管辖错误一般均规定如何移送案件,采取紧急处分之必要和已进行程序之效果等。中国国民党政府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属其管辖,或于侦查后,认为不属于其管辖者,应即分别通知或移送该管检察官。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不能以管辖错误为理由而丧失效力。裁判所虽无管辖权,但遇有紧急情况,为发现真实也可作必要的处分。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后再移送有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