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征购是我国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公粮和统购余粮的总称。是国家取得商品粮的主要手段。分夏粮征购,早稻征购和秋粮征购。征购数量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对各个农业生产单位分别核定。绝不允许征收过头粮。如遇重大自然灾害不能完成核定任务时,经政府审核后,应酌情减征或免征。征收的方法,一般是由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把粮食晒干扬净后送到指定的粮食收购站(或收购点) ,也有上门收购或在交通要道设点收购。
农业实行各种
生产责任制后,征购粮的送交和价款结算方法大体分为三种:(1) 由基本核算单位如农场村民小组。统一送交,统一结算。(2)任务分到单位,由单位落到各承包户,由户分别交送,分别结算。(3)分户送交,由单位统一结算。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统销后,合同定购部分亦采取上述交送和结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