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物进出口
准许证(Psychotropic Drug Import and Export License),是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直接作用于
中枢神经系统使之
兴奋或
抑制、
连续使用能产生
依赖性的
精神药品实施
进出口监督管理,
签发准予精神药物进出口的许可证件。
纳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范围的精神药品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列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09年第87号)。
1.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精神药品(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并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进出口审批专用章”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2.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海关验放进出口精神药物,在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进行签注并加盖验讫章。
(1)进口精神药物口岸: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