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2009年第87号)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Psychotropic Drug Import and Export License),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精神药品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签发准予精神药物进出口的许可证件。
适用范围
纳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范围的精神药品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09年第87号)。
管理规定
1.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精神药品(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并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进出口审批专用章”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2.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海关验放进出口精神药物,在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进行签注并加盖验讫章。
3.精神药物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进口精神药物的口岸必须与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核准的口岸一致。
(1)进口精神药物口岸: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
(2)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精神药物,进口口岸限定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等3个城市的口岸。
4.医疗机构携带少量自用的精神药品出境,海关验核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印章的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5.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I”,在编号栏填报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编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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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