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式基金又称为系列基金,是指在一个母基金之下再设立若干个子基金,各子基金独立进行投资决策的基金运作模式。
基本定义
伞型基金(UmbrellaFund),实际上就是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一组织结构下,基金发起人根据一份总的基金招募书发起设立多只相互之间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转换的基金,这些基金称为子基金或成分基金(Sub-funds)。而由这些子基金共同构成的这一基金体系就合称为伞型基金。进一步说,伞型基金不是一只具体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发起人对由其发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因此通常认为“伞型结构”(UmbrellaStructure)的提法可能更为恰当。它由价值优化型成长类、周期类、稳定类三只基金组成;而单一基金的组织结构较为简单,单独拥有一个基金契约。
投资要诀
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投资属性与风险容忍度。基金并不保证绝对收益,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最重要的是按自己的理财需求,了解伞形基金各子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以重点关注基金总报酬率、基金费用等因素。
第二根据各
基金管理公司的背景、投资理念、内部制度、市场形象、旗下基金的历史业绩以及公司的员工素质、客户服务等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一家值得信赖和符合自己投资风格的基金管理公司。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伞形基金的优点之一就是方便了投资者在各子基金间的转换,如果基金经营者缺乏良好的业务素质,那么各子基金之间的转换就没有必要,其优势自然也无法体现。
第三了解伞形基金各子基金的投资风格,以便根据市场特点、风险偏好和资产状况等因素在投资目标各异的子基金间进行转换。例如,股市调整时,可转向收益稳定的债券子基金;当有更多资金时,可以将一部分转向价值增长型子基金,以获取更丰厚的投资回报。最后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伞型基金各子基金投资目标、风格的差异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其优势的发挥是以相对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前提。在目前我国金融品种较为单一的情况下,需要对各子基金间之间的差异进行认真甄别,这也是选择伞型基金的关键。
特点优势
伞型基金的本质特点就是若干只子基金共同使用其上面的一把“伞”,这把“伞”就是基金契约,而单一基金的组织结构较为简单,单独拥有一个基金契约,伞型基金采用开放式的经营方式。
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收取的管理费相对较低。因为伞形基金旗下各子基金在一个相同的管理框架内运作,更好地突出基金规模大,品种全,管理统一的特点,并使伞形基金在托管,审计,法律服务,管理费用等方面享有经济优势,降低了管理成本,为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拓宽了下行空间。
第二,投资者可在伞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间方便转换:伞形基金内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投资选择,投资者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及各子基金的经营业绩情况,方便地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子基金;
第三,各子基金间转换的成本较低。各单一基金之间的转换,从单位权证上“背签”提出申请到收到赎回款项通常至少需要一个星期,且转成新基金还需交付相当的首次购买费;而伞形基金的投资者可随时根据自己的需求转换基金类型,具有时间短,转换费用较低的特点。
第四,伞形基金有利于
基金管理公司稳定客户,减少赎回压力。
关系
伞型结构基金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基金产品的创新,在中国基金市场上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不过,伞型结构基金也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特别集中在同一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既然将伞型结构基金明确为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那么,伞型基金的总体利益与不同子基金的独立利益之间,必然存在一致性,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之处。
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这就是不同子基金利益一致的出发点所在。在此基础上,子基金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并且基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不同子基金聘请共同的代销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共同公告等其他可以一起完成的事项。
因此,在伞型结构基金中,各个子基金是完全独立的基金以保证各子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同时,各个子基金又是存续于伞型基金之中,通过子基金之间的具有规模经济的安排,提高整个基金的运营效率。通常来说,除非基金契约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一子基金的终止和清算并不必然导致伞型基金和其他子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伞型结构基金与不同子基金之间利益冲突
首先,这表现在伞型结构基金之下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运作形式。这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是不同子基金分别有自己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是否终止子基金、更换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托管人等涉及子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这种方式体现了子基金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的涵义,但是忽视了不同子基金在伞型结构之下可能出现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利益冲突之处。另外一种模式,则是同一伞型结构基金之下只有一个统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但是这自然涉及到整个伞型结构基金与子基金的利益关系问题,例如,在区分这个统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时,有的事由可能涉及到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的事由则可能仅仅涉及部分子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如决定终止某子基金等。
其次,基于统一的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独立利益,基金的费用分担也应当进行严格的区分,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不同子基金的利益。原则上来说,应当根据费用究竟是用于整个伞型结构基金还是单独的子基金,从而将伞型结构基金的费用进一步划分为为整个伞型结构基金所支付的共同费用和为单个子基金支付的单独费用。费用的分担不当,会直接影响到不同子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伞型结构基金还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就是其在增加子基金方面的开放性。不过,增加子基金对整个伞型结构基金的影响并不完全是积极的。例如,在现有的伞型结构基金中增加子基金,当然可以为现有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多的基金转换的选择,但是也潜在的一个可能性就是,基金管理人可能不顾自身的管理能力盲目增加子基金的数量和规模,从而又增加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看待方法
如何看待伞型结构基金(或者称为系列基金),是把握不同子基金相互关系的基础。而考察这一点,需要从基金结构的三个要素: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互关系来着手。
通常来说,伞型基金不是一只具体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发起人对由其发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换言之,伞型基金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只是作为一种结构,体现子基金之间的共同特征和相互转换、相互依存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那么,在伞型结构的层面,一个伞型结构基金本身并不发生投资业务,没有独立的帐户,也没有单独的资产,不以伞型基金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伞型结构基金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那么,伞型结构下的子基金则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资产、独立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帐户和单位资产净值。同一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
资产分开管理,不同子基金以其资产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这些子基金就成为独立存在的符合法规要求的独立基金。监管机构的法规要求主要应落实在子基金层面,例如对基金的成立条件、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单独帐户、独立资产、独立估值、单独的净值发布、独立的分红政策等的要求。作为一种强调规模经济的结构形式,伞型基金所具有的统一品牌的
销售能力、方便的转换导致的特有的保持流动性的能力、以及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都对基金公司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与子基金
基于伞型结构基金的特性,同一伞型结构基金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估值、申购和赎回,子基金的收益也是分别予以计算的。同一伞型结构之下子基金利益的独立性,决定了伞型结构之下必须高度关注不同子基金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应当关注不同子基金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不是伞型结构基金所存在的独有问题,在伞型结构的框架之下,除了强调不同子基金成立独立的基金经理组等举措外,同样需要强调内部的制约和外部的监管。
其次,有的伞型结构基金在子基金的设立方面,可能会出现不同子基金之间在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上的重合,这就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三,在同一伞型结构之下,在不同的
市场环境下,不同子基金的规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此时如何在
基金持有人大会等多个层面保护规模较小的子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所有子基金共同拥有一个基金持有人大会时,这个问题更为突出。
第四,伞型结构基金为不同的子基金提供的一个积极收益,就是方便子基金之间的转换。不过,这种转换从正面看可能方便子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