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出席法庭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为纠正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而制作的司法文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由四部分组成:(1)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主送单位(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名称)。(2)违法的单位、时间及案件。(3)违法事实、法律根据及纠正意见。违法事实,包括有关单位在侦查活动中或审判活动中违法的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后果等。法律根据,指纠正违法的针对性条款(违反的条款和据以纠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或第112条第2款)。纠正意见,写纠正意见和建议,如要求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等。(4)结尾。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检察院公章及有关附项。
格式介绍
格式为:
(1)标题。分两行写明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写明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文件的顺序号。
(3)受文机关。写明此文书送达的公安机关名称。
(4)正文。包括写清违法单位、时间和案件,指明违法事实、法律根据及纠正意见。
(5)日期。写明制发本通知书的年、月、日。
效力
被纠正违法的侦查机关、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在纠正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