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是指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一) 收到退回的
发票联、
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 销售方未
抄税并且未记账;(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介绍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
发票联、
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二. 不符合作废条件:
1. 购货方已认证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1) 认证通过:
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
税务机关返回
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② 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
进项税额转出。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①《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
专用发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
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 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
项目范围,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购货方未认证,由销售方填写申请单
(1)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
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
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
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货方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
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特殊情况
(一)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
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
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
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未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三)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
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
公司公章。
(四)发票单价、数量、
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有关法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
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
防伪税控系统中以
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提供主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提供资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
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工作标准
1.受理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
书面材料:
①因专用发票
抵扣联、
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
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3.资料归档
开具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
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
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销售发票。根据此条,就填写
地税红字发票的处理意见如下:
情况1、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发票可以退回的
处理1:若发票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
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
开发票。
处理2: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根据收回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发票的
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情况2、如接受劳务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无法退回的
已认证通过的情况
1、写一份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
防伪税控内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份,并将数据导出到
U盘内。
3、带着申请单、U盘、发票原件及
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到
纳税评估科或税管员处,出具调查稿。
4、将开具好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拿回来,寄给开票方,并做
进项税转出。
应凭对方复印的发票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
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
身份证号码),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