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会强奸是强奸的一种类型,从施害者与受害者关系的角度,可以把强奸案件分为两大类:陌生人强奸和熟人强奸。约会强奸就是熟人强奸的一种,是指在男女双方约会时发生的强奸行为。
定义
约会强奸是强奸的一种类型。从施害者与受害者关系的角度,可以把强奸案件分为两大类:陌生人强奸和熟人强奸,约会强奸就是熟人强奸中的一种。
一般情况下,“约会强奸”的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大多是情侣关系或者恋爱关系,但也可能是家人、朋友等非情侣或恋爱关系。约会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既可能出现在异性约会之间,也可能出现在同性约会之间。
约会强奸可能发生在不同亲密程度的约会对象身上。例如,强奸受害者虽然愿意和这位约会对象在一起,但拒绝了对方的性要求,然而在暴力等威胁之下,受害者被迫与约会对象发生性关系;或者违背受害者的意愿进行性交,既包括其中一方不同意发生性交行为的强迫行为,又包括其中一方虽然同意进行性交行为,但双方就性交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强行性交行为,此时仍构成强奸。
性行为的发生需要双方明确的同意,即使是一段亲密的恋爱关系也不意味着可以拥有强制另一方进行性行为的权利。但由于社会文化和历史的因素,约会强奸的内涵和外延往往不被人所熟知,甚至受害者也难以意识到这种行为的界定。
作为强奸行为的一种,约会强奸行为侵犯了强奸受害者的性权利,剥夺了恋爱关系中另一方的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对其身体与精神造成巨大伤害,严重损害了强奸行为的承受者的人格尊严。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惩罚。
现状
根据美国国家伤害预防和控制中心一系列的研究表明,10个强奸案中有8个,受害者认识罪犯,通常是临时的或者固定的约会对象。
在海淀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针对强奸案件专项调研统计中发现,海淀法院2007年至2010年10月共审理未成年人(包括大学生)强奸案件40起,其中有16起均可列为约会强奸范畴,比例高达40%。其中,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实施强奸的占12.5%;强行与恋人发生性关系的占37.5%;曾经为恋人在女方欲终止关系时男方实施强奸的,占6%。将女方灌醉后与之发生性行为的“酒醉约会强奸”比例最高,占到43%。此外,“网络约会强奸”案件占12.5%,男女双方结识于网络,并非恋人。在全部16起案件中,62.5%的受害者不满18周岁。此类案件中被告人普遍年龄较低,8成以上均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受害者未成年的也占6成以上,虽然受害者大多和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但被告人没有被免于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情况。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的2019年性侵害儿童案例报告,其中在性侵害儿童案例统计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陌生人作案82起,占比27.24%。从“女童保护”近几年来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达87.87%(2014年)。在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依次为: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76起,占比35.85%;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27起,占比12.74%;邻居(含同村人)作案24起,占比11.32%;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22起,占比10.38%;网友作案21起,占比9.91%;其他生活接触人员作案42起,占比19.81%。
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全面梳理总结了2014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2014年至2019年,强奸共有17690例,位列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第六名。与2014年相比,2019年强奸犯罪人数逐年上升,2019年较2016年上升101.85%。
约会强奸的表现形式
根据强奸行为实施者与受害者的性别区分,约会强奸行为的实施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既可能出现在异性约会之间,也可能出现在同性约会之间。
根据发生的缘由与方式区分,作为熟人强奸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约会强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态:
第一,恋爱约会强奸,这种强奸主要发生在已经建立恋爱关系或者要解除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
第二,网络约会强奸,这类约会强奸主要发生在网上相识的男女之间,在海淀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针对强奸案件专项调研统计中发现,海淀法院2007年至2010年10月共审理未成年人(包括大学生)强奸案件40起,其中有16起均可列为约会强奸范畴,比例高达40%。其中,“网络约会强奸”案件占12.5%,男女双方结识于网络,并非恋人;
第三,用药约会强奸。在国外,有一种专门被称作“约会强奸药”(gamma hydroxyl butyric acid, GHB)的药物,经常被在约会时使用,用以麻醉女性,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了与约会强奸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从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刑事犯罪角度对约会强奸行为做出了规定,并明确其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从儿童保护的角度对涉及儿童的性暴力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约会强奸时的合法权益。
强奸罪及其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受害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司法机关处理约会强奸面临的困境
报案率较低
尽管约会强奸案件频发,但报案率却极低,因而在国外约会强奸也称为隐性强奸。根据美国的研究报告显示,只有2%的约会强奸受害者在被强奸后会选择报案。这与发生在陌生人间强奸案件报案率的21%相比所差甚远。在爱尔兰大约只有11%的约会强奸受害者报了案。
约会强奸的报案率极低,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约会强奸受害者被强奸后首先出现的反应往往是自责,责怪自己在约会中可能做出了某些不当行为,担心自己的行为受到谴责;二是害怕报案后,自己的亲朋好友问起与犯罪嫌疑人之前关系等令人尴尬的问题;三是担心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必须重新体验遭到性犯罪侵害的不堪经历。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难以判断
在强奸罪的司法认定过程中,重点是对发生的性交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进行判定。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在施害者与受害者毫无关系的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判断的,如施害者使用了暴力而受害者极力反抗。但如果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并非陌生,而是熟悉,甚至有亲密关系,受害者可能稍有反抗,但并不强烈,因此很难判断是否违背对方意愿。
在约会强奸中很多情况下并不存在暴力因素,在没有暴力迹象的情况下,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则面临着约会强奸发生地点隐秘、缺乏证人证言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在妇女不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情况下,司法认定还需结合施害者的手段、性交时的环境、妇女事后的态度等分析妇女的真实意愿。
不同约会强奸表现形式的司法认定
暴力侵害,即强奸表现为直接的暴力性侵害。此种强奸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的典型,一般不会造成司法认定的困难。
乘机奸淫,乘机奸淫是指施害者利用受害者处于精神错乱、心智丧失或者其他无反抗能力的状态下,对其实施奸淫的行为。就乘机奸淫来说,我国刑法尽管没有专门对乘机奸淫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乘机奸淫一般是当作强奸罪来处理的。
半推半就,是指强制手段不明显,妇女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又没有明确反抗的行为。强奸与自愿性行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女方对性交是否同意,理论上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女方表现出“半推半就”时,有时界限并不清楚。对于半推半就案件的性质问题,当前法学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当妇女面临威胁和突然袭击,由于措手不及、性格懦弱等原因,不知抗拒、不敢抗拒而表现为半推半就,应定为强奸罪;第二种认为,即使妇女不知抗拒、不敢抗拒亦不会表现为“就”,半推半就是一种羞怯的表现,“推”是形式、“就”是实质,实际上是假推真就,因此,不能说是违背妇女意志,构不成强奸罪;第三种认为,一个精神正常的妇女,面临侵犯人身权利的强奸行为,不可能同时表现出两种对立的意志,对半推半就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推”是主要的、真实的,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反之“就”是主要的、真实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事后默认,主要是指第一次性交时违背了妇女意志,但事后受害者对施害者先前强奸行为予以默认,甚至事后还主动与施害者发生了多次性关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中认为,“先强奸,后通奸”不作为强奸罪处理。可见,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将受害者的事后默认作为无法判定强奸罪的情形之一。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约会强奸是性侵害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以保护人体隐私部位、预防性侵害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从形成自我保护意识角度强调了预防性侵害教育的必要性,《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强调了性与性行为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 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 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
· 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 初步了解儿童青少年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五
· 努力控制由于性吸引产生的干扰;
· 正确认识正常的异性交往和性罪错的区别;
· 增强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 预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约会强奸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了解、预防和应对约会强奸等性暴力行为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面性教育中,对约会强奸等性暴力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相关技能和态度价值观。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及身体完整性”。此外,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2个主题“友谊、爱及恋爱关系”,核心概念7“性行为与性反应”下的第2个主题“性行为与性反应”中也有相关的内容,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内容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能够识别儿童虐待,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知识);
►认同虐待儿童的行径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过错,这包括由相识且信赖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虐待(态度);
►示范当一个成年人试图对自己进行性虐待时,自己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说“不”或“走开”,并将遭遇告诉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识别父母/监护人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示范遭受虐待时如何与这些人沟通(技能)。
要点:能够认识到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识别可能发生在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类型(例如:身体伤害,恶毒的言语、或强迫做某些事)(知识);
►认识到父母或者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态度);
►描述当在家庭中目睹这种暴力时将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在目睹这种暴力时,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列举亲密伴侣暴力的例子(知识);
►认识到亲密伴侣暴力是错误的、儿童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主动寻求帮助将对他们有益(态度);
►示范如果在家庭中经历这种暴力,将如何向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核心概念1:关系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人际关系中包含着多种不同类型的爱(例如:朋友之间的爱、父母之间的爱、恋人之间的爱),表达爱的方式也多种多样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爱的不同类型以及表达方式(知识);
► 认识到爱可以通过多种的方式表达(态度);
► 在友谊中表达友爱(技能)。
要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健康的,也可能是不健康的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健康关系和不健康关系的特点(知识);
► 定义恰当的身体接触和不恰当的身体接触(知识);
► 认识到友谊可能是健康或不健康的(态度);
► 建立并保持健康的友谊(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友谊和爱能够让人建立良好的自我感觉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友谊和爱的益处(知识);
► 认识到友谊和爱能够让人感觉良好(态度);
► 运用使他人感觉良好的方式表达友谊和爱(技能)。
要点:人际关系中的不平等会给人际关系带来消极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探索人际关系中的不平等(例如:社会性别、年龄、经济地位或权力的差异)将如何影响人际关系(知识);
► 分析人与人之间角色的平等如何促进健康的人际关系(知识);
► 认识到人际关系中的平等是健康人际关系的一部分(态度);
► 在人际关系中扮演平等的角色(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类型的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不同类型的关系(知识);
► 区分爱、友谊、迷恋和性吸引所产生的不同情感(知识);
► 讨论亲近的人际关系有时是如何转变为性关系的(技能);
► 展示在不同类型的关系中的情感管理方法(技能)。
要点:不平等地位和权力的差异(由于社会性别、年龄、经济、社交或健康状况等原因)会严重影响恋爱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不平等地位和权力的差异如何对恋爱关系产生消极影响(知识);
► 回忆社会性别规范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影响恋爱关系(知识);
► 认识到关系中的不平等和权力的差异可能是有害的(态度);
► 对人际关系中的不平等和权力不平衡提出质疑(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人与人之间存在健康与不健康的性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健康与不健康的性关系所具有的特征(知识);
► 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存在健康与不健康的性关系(态度);
► 展示避免不健康的性关系可采用的方法(技能);
► 辨别可信赖的成年人,并展现当处于不健康的性关系中时如何向其求助(技能)。
要点: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会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喜欢和爱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在健康的性关系中表达喜爱的一系列方法(知识);
► 认识到性行为并不是表达爱的必要方式(态度);
► 运用合适的方式表达喜欢和爱(技能)。
核心概念7:性与性行为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儿童应理解什么是恰当的和不恰当的触摸。
►定义“恰当的触摸”和“不恰当的触摸”(知识);
►认识到有一些触摸儿童的方式是有害的(态度);
►展示当别人用有害的方式触摸自己时该如何处理(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反应周期是关于身体如何对性刺激发生反应
学习者将能够:
►理解性刺激包含身体和心理层面的刺激,人们对性刺激有不同的反应,在不同时期会产生不同的性反应(知识);
►认识到性反应会受到诸如疾病、压力、性虐待、药物、物质滥用和创伤等问题的影响(态度)。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在性行为上做出明智决策很重要,包括决定是否推迟性行为
学习者将能够:
►对推迟性行为和开始性活动的利弊做出比较或对比(知识);
►理解禁欲是指选择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自行决定什么时候与谁发生性关系;禁欲是避免怀孕和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在内的性传播感染的最安全的方式(知识);
►反思个人在性和人际关系问题上的决策会如何影响自己对未来的规划(态度)。
要点:对自己的性行为做出明智的决策很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认识到明智的性决策(例如有足够的知识和自信来决定是否、何时、以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会影响个人的健康和福祉(态度);
► 认识到是否要开始性活动是个人的决定,这个决定会随时间而变化,同时该决定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到尊重(态度);
► 对自己的性行为做出负责任的决策(技能)。
要点:以金钱或商品获取性利益的性交易活动,会对一个人的健康和福祉带来风险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性交易活动(知识);
► 描述性交易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知识);
► 认识到援助交际,即亲密关系中涉及金钱或商品交易活动,会加剧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增加自身的脆弱性,限制协商安全性行为的能力(态度);
► 展示果断自信的沟通及拒绝性交易活动的技能(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性行为能带来愉悦,同时伴随着与健康和福祉相关的责任
学习者将能够
►总结性愉悦和性责任的关键要素(知识);
►知道很多人在一生当中会有性接触空白期(知识);
►解释为什么良好的沟通有助于改善性关系(知识);
►反思社会性别规范和刻板印象如何影响人们对于性愉悦的期待和体验(知识);
►认识到了解身体的性反应可以帮助人们认识自己的身体,并确定身体各项机能是否良好,在必要的时候寻求帮助(知识);
►认同作为性伴侣的双方均有责任避免非意愿怀孕,以及包括艾滋病病毒在内的性传播感染(态度);
►就性的需求和底线进行沟通和交流(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有关内容的教育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约会强奸的性教育包含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都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隐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隐私部位”。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并且不能够随意看和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有关内容的教育
小学的性教育除了讲解与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和孩子更为坦诚地谈论“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话题是在二年级,而首次直接探讨性暴力相关话题则是在五年级。
二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身体接触”主题中讲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儿童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儿童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儿童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五年级,读本首次明确谈及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儿童会学习如何分辨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害,远离儿童性侵害的危险情景,时刻保持警惕,并且掌握预防及应对儿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这些教学内容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应对。
初中性教育中有关内容的教育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绍性暴力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不同的性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其中就包括约会强奸,青少年会尝试探讨对于约会强奸的理解和观念,形成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思考。八年级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约会强奸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
相关研究
约会强奸的特点
约会强奸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私密度和隐蔽度较高,约会是恋爱双方的隐私,特别是网络约会,通常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其他人也很难知晓约会的具体内容与经过。
第二,暴力意识淡化,作为熟人强奸的一种,约会强奸的非暴力性或强制手段可能并不明显,暴力程度淡化成为其主要特点之一。此现象的发生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和侥幸心理驱使,为了防止因暴力侵犯在受害人身上留下反抗伤等罪证而被追究,嫌疑人在作案前会刻意挑选性格软弱的受害人,并详细谋划好作案的具体细节,包括如何诱骗受害人,如何在事后通过哀求、利诱或者非暴力胁迫(如拍摄裸照威胁受害人)防止受害人报案等。第二则是鉴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与交往关系,受害人在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反抗程度远不及陌生强奸案件中受害人表现得那么激烈。而在犯罪终了后,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因害怕由两人身份关系引起的舆论指责与歧视或因善良、软弱心理,在受到嫌疑人的威胁、他人的劝说最终选择了隐瞒案件、不予追究。这些举动也削弱了熟人强奸犯罪中嫌疑人的暴力倾向。
第三,维权意识不足,报案率低,受害者在案发后出于羞耻、自责,或者不报案,或者报案不及时影响取证28。约会强奸受害者被强奸后首先出现的反应往往是自责,责怪自己在约会中可能做出了某些不当行为,担心自己的行为受到谴责,也害怕报案后,自己的亲朋好友问起与犯罪嫌疑人之前关系等令人尴尬的问题等。
约会强奸的危险因子
性压抑文化
在倡导女性性压抑的文化中,女性自由地行使性权利往往不被理解和接受,尤其是对于未婚的女性。这就导致女性习得一个这样的观念:不管愿意与否,都要对一切的性行为表达拒绝,这样的才不会被社会舆论所诟病,这就导致男性往往将女性的拒绝理解为“默许”、“不好意思”、“欲罢还休”等,女性真实的想法和态度难以表达和识别,导致两方对于性交行为发生错误的认识.
应当注意的是,恋爱关系中双方对于性交行为的发生、方式等问题都拥有决定权,性意愿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考虑和自愿表达,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对于性交行为的拒绝就是不同意性交行为的发生,女性的沉默也不意味着暗示同意发生性交行为,没有抗拒也不表示同意,性意愿的自主性是实施自愿性交行为的前提。换言之,“不要”就是不要,没有明确表示“可以”,就是拒绝。违背对方意志发生性交行为就会构成强奸。
酒精
酒精通过阻碍更高级别的大脑的作用,使得平时被压抑着的某些想法与行为得以释放。它也提供给了犯罪者一个可以利用的借口(“我喝醉了,我不知道我那时在做什么”)。同时,喝酒也会降低受害者的反抗能力,让其不足以反抗施暴者。根据法医学对于酒精的研究,醉酒者常具有许多如强奸和谋杀等的严重暴力反常行为。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性侵害类犯罪中,2014年至2016年9月全国法院审理的性侵害类案件中,被告人在实施性侵害犯罪之前多有饮酒行为,占比为66%。
影视文学作品中美化强奸行为
部分影视文学作品中通过虚假的女性性反应描写、女性心理描写,把女性界定为普遍渴求被强奸的性别群体,女性被描述为强奸行为的煽动者和自愿参与者。
例如在电影《苹果》中,林东从开始以玩弄女性为已任的强奸犯一跃变成了呵护女人的温情男人,忽视了强奸行为带来的伤害和后果,甚至产生了强奸能够产生感情的错误,它轻视那些受害者所受的痛苦和屈辱,因此它促使男性想象自己是否也可以侥幸成功地强奸一名女性,从而增加强奸犯罪的概率。
约会强奸的危害
约会强奸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与普通强奸是相似的。不同的是,由于约会强奸难以界定且不易受到他人的重视,受害者的报案率更低,更难获得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强奸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与心理上长期和严重的影响。研究数据显示,有被强奸史的女性会出现心境障碍、抑郁障碍、焦虑障碍和双相障碍;惊恐、社会恐怖、强迫障碍、酒精、可卡因、兴奋剂等物质滥用和进食障碍也高于控制组,和其他女性相比,在儿童期和成年期遭受性暴力的妇女更易于试图或进行自杀。强奸的影响也绝不仅仅限于受害者本人,而是会波及到家⼈、朋友、伴侣和同事。导致女性因“恐惧或羞辱”而被迫离家出走。
如何预防和应对约会强奸
防范约会强奸案件的发生,首先要加强教育,增强妇女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性防范和证据保留意识,告知受害人及广大妇女一旦遇到此类犯罪应冷静处理,在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要利用两人之间的关系,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告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将会受到刑法制裁,以此消除对方犯意;若实在无法反抗,则受害人需要尽可能保护自己,避免遭受重大人身伤害,另外要记得在反抗过程中多留下证据,比如撕扯对方衣物、纽扣,在对方身上留下明显的抓痕等痕迹,对案发现场的物品进行破坏,留下反抗与搏斗迹象。而在案发后不要接受嫌疑人的威逼利诱,而应在脱离嫌疑人控制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注重保留相关证物。
此外,应注意加强防范意识,防止自身受到性侵害,对于仅限于虚拟交往的网友不要过分信任,不轻易答应约会,且注意不选择密闭的空间约会,交往时要保持适度距离,树立起牢固的自我警觉意识、防范被害意识。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庞某甲、庞某乙等奸淫幼女案
案件介绍
2013年6月,被告人庞某甲(15岁)与被告人庞某乙(18岁)、周某甲(18岁)、周某乙(15岁)、黄某某(15岁)在旅社房间住宿期间,庞某甲提议并经过同意后,通过QQ联系其在互联网上认识的受害者李某(女,13岁,在校学生)到旅社房间。
李某到达后随即被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在房间内强行奸淫。另以相同方式,庞某甲、庞某乙还曾共同强奸李某1次,其中庞某乙强奸未遂;庞某甲还曾单独强奸李某1次。
法律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庞某乙、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庞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被告人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被告人周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教育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邀约未成年女学生见面后发生的严重强奸犯罪案件。随着网络科技应用普及,网络交友的便捷、新鲜感使得许多青少年频繁在网络上通过聊天软件交友,又从网上聊天走到现实见面交往。但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陌生人防范意识不高,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只身与网友见面存在诸多人身安全风险。
本案被告人就是在网上邀约一名幼女见面后,与同案被告人对该幼女实施了多人轮奸犯罪行为。虽然被告人已被绳之以法,但已对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
本案警示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与陌生人交友,切莫单独与网友见面;在遭受侵害后,应立即告知家人并报警,不能因害怕而隐瞒,更不能因恐惧或欺骗再次与网友见面。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全面性教育、法治教育和德育,尤其要提高未成年女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旅店应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对入住人员审查,尤其要对未与家长同行的未成年人或数名青少年集体开房情况予以警惕,防止违法犯罪情况发生。
典型案例二:张盛贵约会强奸案
案件介绍
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盛贵化名“张学川”通过QQ结识受害者范某(女,时年18岁),通过一段时间的网络聊天,二人渐渐熟悉。张盛贵多次要求范某做其女朋友遭拒,后范某答应与张盛贵做兄妹。
同年7月5日,张盛贵与范某相约见面,并到公园游玩、逛街、购物。二人午饭后,张盛贵以天气太热为由,提出要去宾馆洗澡,让范某一同前往,并一再请求范某等他洗完澡再离开,范某答应。此后,二人来到一家旅馆,张盛贵以自己未带身份证为由,以范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该旅馆。洗澡结束后,张盛贵锁闭房门,从裤子口袋中掏出一把刀威胁范某做其女朋友,胁迫范某把身体给其看。范某见状,欲打电话求救。张盛贵即抢走其手机,并将范某强奸,还用手机拍下范某数张裸照。
法律裁判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盛贵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盛贵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盛贵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盛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盛贵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育意义
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人专门在网上利用QQ寻找侵害对象实施不法行为,其中,既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也有利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的。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这种虚拟的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本案被告人张盛贵通过QQ结识刚刚高中毕业的范某,取得范某轻信后,即与范某相约见面,最后以洗澡为名骗得范某一同开房,趁机在房间内将范某强奸。
最高法针对此案表示,该案的发生提醒公众,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员,不能在网络上透露个人信息,年轻女性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受到伤害。对于网络聊天交友,最高法刑一庭法官冉容建议,在和网友聊天过程中,千万不要暴露个人隐私信息。如果决定和网友见面,一定要选择公众场所,最好有朋友陪同。约会的时间不要选择夜晚,见面时用手机开启录音录像,留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