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产制
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涵义
约定财产制,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地位
1、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
2、是与法定财产制同等地位的契约;
3、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
具备条件
1、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须意思表示真实;
3、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
4、约定的时间;
5、约定的内容
6、应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效力
内部: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撤销、变更须对方同意
外部: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对此应举证。
法律属性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不无争议。争论的主要障碍在于对婚姻关系性质的确定上。在我国,对“婚姻”界定的通说是“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否认婚姻关系的缔结的契约性质,因而在理论上也就否认夫妻财产约定的契约属性。 在我国,婚姻实际上是国家依照婚姻立法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契约进行审查、予以批准,最终在法律上确认男女双方共同缔结终身共同生活的契约。基于对婚姻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将夫妻财产契约的法律属性作如下归结:
首先,夫妻财产的约定,是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于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是一种契约。
其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
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在婚前订立财产契约的,则婚姻契约一旦依法缔结生效,该约定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财产关系应依约定处理。如果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以后,双方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当然也附随生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契约只能约束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
再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其内容而言是对财产关系的协议,但它的基础是协议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的存在。没有夫妻关系的有效确立,就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为夫妻就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在性质上是一种身份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夫妻财产契约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夫妻财产约定制虽然是对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的补充,但是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即约定优先于法定),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合意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是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
现实意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即夫妻双方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制仅仅是法定共同制的一种例外,且约定的范围、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同时,根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的实践,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进行了肯定与保留,同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这些条款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得以较为完善的确立。
(一)《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认可约定财产制,即采取单一的法定财产制,虽然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有利,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交易人财产情况有较明确的把握,不易受到不可预测的损害。但是,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不利于婚姻生活,它无法适应每个家庭的理财特点;同时,夫妻在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是独立人格的表现。所以,只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才是完整的,才能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需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婚姻立法仅以除外条款来允许约定财产制存在,而不以具体规定其内容的办法来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人们显然忽略了这样的事实,虽然立法者将夫妻法定财产制确定为主要的夫妻财产制,只将约定财产制作为特殊的、补充的财产制,而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协议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如果越来越多的夫妻采用财产契约约定夫妻财产所有关系,而立法又采取放任的态度,势必将出现越来越大的麻烦。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成为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法律应予以同样的重视,理论上也应予以同样的重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乃至于在实务上,对这两种夫妻财产基本制度采取偏重一方忽视另一方的态度,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和后果,都是不正确的。
总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需要,给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满足了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与前《婚姻法》之比较
与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以下几方面成功之处:
第一、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源于16世纪法国的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其能使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及时解决纠纷等特点,至今仍为各国法律奉守。修订前的《婚姻法》虽首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其因以除外规范方式规定而显得过于笼统,因而虽涉及到意思自治原则,但并不充分。修订后的《婚姻法》则进一步弥补了这一缺陷。
第二、注重了对夫妻债权人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现实生活中,个别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将财产以约定形式给予一方,而负债累累的一方则一无所有,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落实。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可以说是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制规范方面最具突破意义的一点。它在法律上承认了女性承担家庭义务的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在离婚时能获得回报,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及适用
《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全面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
(一)约定的主体。约定的主体是夫妻,也就是说,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从约定的主体为夫妻来讲,应当是婚姻关系成立之时或者是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但是如果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进行了约定是否可以呢﹖法律没有作出否定性的回答,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是可以的,有效的,但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应为结婚之后。
时间和范围
关于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关于约定的范围,本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夫妻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地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般共同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2)劳动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归各自所有;(3)管理共同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除特有财产外,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4)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甚至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其本人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02 18:16
目录
概述
涵义
地位
具备条件
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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