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任制(one teacher system),亦称“学级担任制”。与“科任制”相对。以一位教师担任一个学级的全部或主要学科的教学工作,同时担负学级管理责任的教学和教育管理制度。担任此项任务的教师,称“级任教师”。1904年《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凡初等小学堂各学级置本科正教员一人。小学堂遇本科正教员乏人,不能按各学级置一本科正教员时,可于每二学级置本科正教员一人及副教员一人;其副教员当受正教员之指示教授儿童。”“初等小学堂可随宜置专科正教员。”“本科正教员系通教各科目,专科正教员系专教图画体操手工中之一科目。”“正教员任教学生之功课,且掌所属之职务。”正教员即为级任教师。民国建立后,教育部1915年颁布、1916年修订的《国民学校令》和《高等小学校令》中分别规定:“凡担任国民学校全部教科之教授者,为正教员。因特别情事,正教员亦得不担任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缝纫之一科目或数科目”;“凡教授高等小学校之教科者,为本科正教员;专任手工、图画、唱歌、体操、农业、家事、外国语、商业之一科目或数科目者,为专科正教员。”可知也实行级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