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能力是指纳税人缴纳和负担税款的能力。是国家设计税率和税制的重要依据之一。国家征税要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两方面。不考虑国家需要,片面实行轻税施“仁政”和忽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实行重税“竭泽而渔”的作法都不可取。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高低,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由于各个税种的课税对象不尽相同,量度纳税人对于不同税种纳税能力的标准也不尽一致。
国家设计税制,必须考虑
纳税人的负担
能力,不能片面强调国家需要。各个
税种都有固定的
征税对象和相应的
纳税人,不同
税种的纳税人纳税能力有大有小,国家应相应地制定高低不同的
税率;同一税种的
纳税人的收入也有多有少,其负担能力也是不同的,国家应制订
差别税率分别征税。衡量
纳税人的负担
能力,
流转课税主要看各类
产品的社会平均
盈利水平,收益课税主要看纳税人收益的高低,
财产课税主要看财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收益状况。随着时间的变化,纳税能力也是有所变化的。因而国家在设计
税种税率时,应随时衡量
纳税人的具体负担
能力,不断修订和完善税制。
收入作为纳税能力的标准,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所得税的收入占政府收入比重很高的
税收制度,体现了收入作为反映纳税能力的
税基的选择。但是,有人认为
消费是更好的纳税能力标准,主要理由是每个人应根据他从
社会财富这个蓄水池中抽走的数量来交税,而不应根据他注人这个蓄水池中的数量来纳税,也不应当对他
储蓄起来的那个部分进行纳税,因为
储蓄是
投资的来源,又是
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选择财富作为纳税能力标准的见是:从
价值增值的观点看,财富是取得资本收入流量的
资本出值;从均等选择的角度看,征收
消费税就应同时征收
财富税就将使日益积聚起来的财富的拥有者得到大量的
未来消费双重受益,这就破坏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