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所采取的组织措施。按照代表法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代表办事机构,配备强有力的工作人员,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这是从组织机构上强化与人大代表联系,为代表服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保证人大代表工作、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与
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设立代表接待室,随时接待代表的来信来访,也可建立代表接待日,定期接待人大代表,还可以走访人大代表,了解和解决代表工作和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3)定期组织代表学习、参观活动,召开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和总结代表活动经验,通报有关情况,商讨开展代表工作、活动的办法和措施。(4)
组织代表开展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等有关活动。(5)做好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有关服务工作,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