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犯罪。理论上罪犯需在监狱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它适用于谋杀罪等严重的犯罪。美国有的州的刑法规定终身监禁适用于A级重罪。
定义
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犯罪。理论上罪犯需在监狱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它适用于谋杀罪等严重的犯罪。美国有的州的刑法规定终身监禁适用于A级重罪。
在中国没有终身监禁这一刑罚,但是在2016年我国加大对贪污受贿罪的惩罚力度,规定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主要类型
终身监禁包括多种类型:
(一)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二)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三)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刑罚特点
(一)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三)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常见问题
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区别
虽然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在字面含义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其具体适用方式却存在较大差异。一是实际执行刑期不同,终身监禁是实质上的“无期”,除大赦或特赦等特定情形发生,罪犯真正需要“牢底坐穿”,无期徒刑则在实际执行两年后,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减为有期徒刑并最低可服刑13年出狱;二是适用范围不同,终身监禁仅适用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这两种特定犯罪类型,而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较广;三是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不同,终身监禁是附属于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宣告,而无期徒刑则具有独立性。
案例剖析
白某受贿终身监禁案
案情详情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某(曾任云南省委书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裁判结果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白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某成为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首个适用终身监禁的落马高官。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2000年至2013年,白某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亿余元,创下十八大以来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受贿最高纪录;另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相关词条
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