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
法规和规章,根据本县实际,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管理办法,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加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改革。
(三)综合管理全县
戏剧、
音乐、
舞蹈、
曲艺、
美术、文学等文化艺术事业,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与制作管理,策划、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外来务工人员文化工作;指导综合文化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五)负责县域内文保点的确定公布和各级文保单位的申报,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拟订全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依法对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实施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的安全播出工作;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监管,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综合管理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置、变更;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监测、监控和投诉管理;综合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类政府奖项评选;指导协调全县性的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全县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公共场所大型电视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和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七)负责发展繁荣全县的电影事业,指导、监管电影发行、放映等工作;抓好以“2131工程”为重点的农村电影放映,进一步放开农村电影市场,用高新技术建立农村电影数字放映网;负责全县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县新闻出版活动、印刷业、复制业、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组织实施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管;负责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管理,负责县内报刊社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负责管理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调解著作权纠纷,依法鉴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审核涉外著作权合同;审核报批和管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企业报、图书分销单位、印刷企业设立;负责各类著作权登记工作;管理著作权有关机构;组织协调古籍整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