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主要用于
经常项目外汇的收入与支出,也可用于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
资本项目的支出,经常项目主要包括
贸易收支、
劳务收支和
单方面转移等,主要有结算户、代理户、工程承包户、驻华机构经费专户、保证金户等。
办理流程
满足开立
经常项目账户条件的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持经批准的持外管局核发的开立相关
外汇账户的批准证明,填写
开户申请书,到本行办理开户手续。
帐户的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
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帐户的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
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
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2)出租、出借、转让
外汇帐户;
(3)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4)擅自超出
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转户及闭户
1、转户:(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
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帐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
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
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2)因违规使用帐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时,可勒令
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帐户。银行凭
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
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
外汇帐户。
变更手续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
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
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
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业务流程
第一步: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二步:
外汇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核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第三步:境内机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步: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于次日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
收支范围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
外汇局核准的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
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提交材料
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
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
结汇水单等);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外汇账户数量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限额的核定
根据境内机构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1、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
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核定;
3、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
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
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由开户所在地
外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
折算率折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58号)。
帐户使用管理
1、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
定期存款?
境内机构持申请书、原“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无需经
外汇局审核,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原转出户的账户开立核准件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但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已使用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如确因经营需要,经外汇局核准后,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
定期存款。但应当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3、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
外汇账户应如何处理?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该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
外汇局,由外汇局下达“撤户通知书”,通知境内机构关闭该账户,同时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境内机构应当在接到“撤户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撤户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账户,账户内资金
结汇,人民币资金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进行确认。
4、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的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