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法学(Economics Analysis of Law),通称“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是20世纪50—60年代产生于美国并得到迅猛发展的的一个法学流派,后来传播到西方其他国家。该学科的奠基人包括美国
芝加哥大学的
亚伦·戴雷科特、
罗纳德·科斯和
理查德·A·波斯纳,以及
耶鲁大学的
圭多·卡拉布雷西等人,其中亚伦·戴雷科特于1958年在芝加哥大学创立的《法律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of Law and Economics)、科斯于1960年在该期刊上发表了文章“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被视为该学科创立的重要标志。
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极大化,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概念,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市场”,“交换”,“价格”等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科斯所阐明的科斯定理是所有经济分析法学家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而波斯纳经济法学是科斯定理运用的最典型表现。
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
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流派。波斯纳是公认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
经济分析法学主张“实质正义”,而排除对具体案件的道德考虑。把权利义务的分配作为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在法律权利的分配中,如果没有一个人的情况坏下去而有更多人的境况好起来,就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