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庭,简称“经济法庭”、“经济庭”。是指法院内设立的审判庭之一。是法院内部专门负责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机构。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是在1979年经济审判工作开始后逐步建立的。1980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由审判员一人或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了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门所取代;同时,经济法又紧紧是一个法的部门,也不能取代别的部门法;经济法不够完善,需要在和别的部门法的协调中完善自我。
最高人民法院以
机构改革的方式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使只能划分更加清晰,适应业务审判庭设置规格的要求。但是,一些法学家认为,此次撤销经济审判庭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大制订的基本法,至今有效。要撤销经济审判庭,除非提前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再次呼吁消除违法行为。这些经济法学家、曾两次给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讲课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麒回忆,当年听说要撤销经济审判庭,自己就写了反对的文章,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发表,自己的书面意见也未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他建议,研讨会结束后就此问题形成书面意见,通过可靠渠道向上反映。
研讨会上,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张守文教授建议,将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制度设计作为经济法的前沿问题研究。会上还有多名经济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经济审判庭也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杨紫烜教授说,今天各级人民法院都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既然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就请按照我国基本法的要求,重建人民法院新的经济审判庭”,杨教授呼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