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独立核算的经营支出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支出。为准确反映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全部纳入单位的经营
支出管理,并要与相应的
经营收入相匹配,得出经营活动的成果--经营结余。
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由
独立核算单位按
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不纳入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的范畴。
(2)划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应当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不得列入经营支出。应当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也不得列入事业支出。凡是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材料、人工等费用,直接进行经营支出,由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支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
(3)恰当归集。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支出,应按用途归集。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支出,应按用途归集到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对于无法直接归集的,应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对经营活动占用单位的房屋、设备等
固定资产,应当参照企业的折旧制度提取修购基金,所提取的修购基金,与其他渠道提取的修购基金集中用于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
为加强对经营支出的管理,考察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成果,事业单位也可在经营支出的管理中采用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即参照企业成本管理的方式、成本开支的范围制定具体的成本核算办法,计算出开展每项经营活动的成本费用。为保证国家事业
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与经营支出科目相衔接,以便按支出用途将所有支出归集到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具体实施办法可参见“事业支出”条目中的相关内容。
设置“经营支出”科目。依据
权责发生制或
收付实现制确认。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实行
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
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期末将本
科目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
明细账,并按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进行
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