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秘密(Trade—Secret)亦称“行业秘密”。能为企业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带来高于同业水平经济利益的,不为公众所知、防止泄漏的经验、技巧、方法和信息、资料。狭义指商业专有技术。广义指
工业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和商业专有技术的总和。
定义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大多数国家接受并使用广义。一般包括企业经验决策、特殊的管理方法及数据资料、特殊的
营销方法及数据资料、特殊的财务管理方法及数据资料、质量控制方法、营销网络等内容。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企业要采用严密措施自我保护。如需对外许可,由经营秘密的供求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保护其权利。另有一种理解是:经营秘密指管理专有技术和商业专有技术的总和,专有技术仅指工业专有
技术。
内容分析
对经营秘密包含内容的广狭程度,世界各国的使用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般的认识有三种。其中:
第一种认识为广义的经营秘密观,这种认识认为,经营秘密应包含工业专有技术、商业专有技术和管理专有技术的总和。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大多数国家接受并使用广义的经营秘密概念,即以专有技术(Know—How)涵盖包括经营秘密(Trade—Secret)在内的全部技术秘密。
第二种认识认为,专有技术特指工业专有技术;而经营秘密则应包含商业专有技术和管理专有技术的总和。
第三种认识为狭义的经营秘密观,这种认识认为,经营秘密仅指商业专有技术。也有观点认为,专有技术属于经营秘密的组成部分,两者在涵义上是相近的。专有技术侧重于涉及工业、制造业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或经验;而经营秘密除工业、制造业等技术知识或经验外,还包括商业、管理、服务业、旅游业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特点介绍
与技术秘密相比,经营秘密非常实用但又不容易保护,因为企业经营秘密大都是长期积累或独具特色的,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的东西,从内容上来说,其范围既广又杂,缺乏规范性,内容和操作都是简单易行的,很容易泄漏。
侵犯表现
所谓侵犯企业经营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经营秘密,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经营秘密的行为。经营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一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侵犯经营秘密的行为,具体有以下4 种: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经营秘密。盗窃经营秘密,一般有内部知情人盗窃、外部人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情形。以利诱手段获取经营秘密,通常是以提供财物或提供优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诱惑获得经营秘密。如,某单位为获得某企业的经营秘密,借招聘人才之名,事先同被招人员密谋,许以优厚“报酬”,引诱
有关人员带着原单位的经营秘密到招聘单位工作,给招聘单位使用。以胁迫手段获取经营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迫使他人提供权利人的经营秘密。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营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上述盗窃、利诱、胁迫手段之外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经营秘密,如以搞合作开发、学习取经、座谈交流等手段套取权利人的经营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的经营秘密。这里指的是行为人将其非法获取的经营秘密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披露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如某企业将其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的经营信息谎称自己的经营秘密而转让给其他厂家使用,而获得非法收入。
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经营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经营秘密。
四是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3 种侵犯经营秘密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犯经营秘密的行为人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经营秘密的,以侵犯经营秘密论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对侵犯经营秘密的行为规定是广泛的。
此外,要注意的是专利、商标是公开的、独有的,而经营秘密是不公开的、非独有的,不排除企业完全依靠自己的努力取得与别的企业经营秘密相同或相似经营信息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企业使用自己的经营信息不能算是侵犯经营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