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自然主义观念是实用主义哲学家
约翰·杜威所主张的。
概念
经验自然主义观念是实用主义哲学家
约翰·杜威所主张的。
杜威的经验自然主义是其哲学之根,它建立于杜威对传统哲学的“经验”概念的改造、和进化论的自然主义的生长范式的基础。他考察了以前的经验观念,认为传统哲学的经验观念的结果是怀疑的或不可知论的,以经验论自居的哲学家都抱着批判的目的。
特征
为此,在建构新的经验观念的过程中,杜威特别强调:
第一,观念与人的行为和活动有内在联系。杜威提出,实用主义的经验论主张,经验就是“做”和“活动”,“经验变成首先是做(doing)的事情。有机体决不徒然站着,一事不做,像米考伯(Micawber——狄更斯的小说中的人物)一样,等着什么事情发生。它并不默守、弛懈、等候外界有什么东西逼到它身上去。它按照自己机体构造的繁简向着环境动作。结果,环境所产生的变化又反应到这个机体和它的活动上去……这个动作和感受(或经历)的密切关系就形成我们所谓经验。”
第二,经验是无所不包的整体。杜威认为,经验就是做事情,它属于生活和实践的范围,是一个广泛的文化概念,它包括人与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一切因素。经验就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兼收并蓄的统一体”,“‘经验’是一个詹姆士所谓具有两套意义的字眼。好象它的同类语生活和历史一样,它不仅包括人们作些什么和遭遇些什么,他们追求些什么,爱些什么,相信和坚持些什么,而且也包括人们是怎样活动和怎样受到反响的,他们怎样操作和遭遇,他们怎样渴望和享受,以及他们观看、信仰和想象的方式——简言之,能够经验的过程,‘经验’指开垦过的土地,种下的种籽,收获的成果以及日夜、春秋、干湿、冷热等等变化,这些为人们所观察、畏惧、渴望的东西;它也指这个种植和收割、工作和欣快、希望、畏惧、计划、求助于魔术或化学、垂头丧气或欢欣鼓舞的人……它在其基本的统一之中不承认在动作与材料、主观与客观之间有何区别,但认为在一个不可分析的整体中包括着它们两个方面。”
第三,经验在自然之中。杜威认为,实用主义哲学就是关于自然与经验的关系的一般理论,而根据经验的方法,经验与自然是一致的。普通常识证明了经验既是关于自然的,也是发生在自然以内的。所谓经验在自然之中,一方面是说经验不是主观的观念,而是被经验到的那些自然事物,即经验等于人们所经验的自然,“被经验到的并不是经验而是自然——岩石、树木、动物、疾病、健康、温度、电力等等。在一定方式之下相互作用的许多事物就是经验;它们就是被经验的东西。当它们以另一些方式和另一种自然对象——人的机体——相联系时,它们就又是事物如何被经验到的方式”。所谓经验在自然之中的另一层意思是说,经验具有工具性,它是沟通经验着的人与自然之间的桥梁,经验“能透入自然,达到它的深处,以至还可以扩大对它的掌握:经验向四面八方掘进,因而把原来蕴藏着的东西发掘了出来——正如矿工们把从地下掘出的宝藏高高地堆在地面上一样。”
第四,经验是真正的实在。在杜威看来,既然经验是人的机体和环境相互作用的一个统一的整体,那么经验就是惟一真正的实在。至于传统形而上学中的重要范畴,如“物质”等,其实只代表了自然的某个特性,它们并没有任何本体论的意义。经验活动既创造了认识的对象——实在,同时也创造了活动的主体。经验主义方法注重自然的意义。
杜威认为,经验活动的直接后果就是发现和赋予事情以意义。具体地说,第一,从人类的总的社会生活来说,人们特有的需要就是占有和欣赏事情的意义。科学和常识都证明,动物完全是凭本能在活动,没有什么预见性和目的性。人是有理智的动物,他的一言一行都可以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而人类最明确的目的就是欣赏事情的意义。第二,哲学就是把事情变为对象,对象就是在考虑之下给予事情的意义。杜威认为,哲学可以使人看到希望,哲学家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向人们揭示事情的意义。
杜威认为,以经验方法得出的意义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意义就是意旨。“意义基本上就是意旨,而意旨并不是个人的,即并不是私有的,与别人无关的。甲企图通过乙的行为的中介或途径以求终究占有这朵花;乙则在满足甲的企图中企图协同合作——或进行相反的动作。”简要地说,意义就是想要获得的、意向性的东西。第二,意义是共同参与。意义不是什么孤立的东西,单独的东西无所谓意义,仅仅有人也没有什么意义,意义一定要存在于人与对象之间的交互作用,有关联才有意义,“人和事物必须同样成为在一个共享的后果中的手段。这种共同的参与就是意义。”
意义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征。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意义的客观性。之所以说意义具有客观性,不仅是因为,作为经验产物的实在的意义虽然打上了人的烙印,但是,一旦某一意义产生出来了,它就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的随心所欲的摆布;这还因为,意义的材料是客观的,而意义是由这些材料构成的;更重要的是因为,意义首先是一种共同的参与,它在这个意义上是“外在于”材料的,同时也是“外在于”人的,“意义是客观的,因为它们是自然交相作用的一些样式;是这样的一种交相作用,即虽然基本上是有机物之间的交相作用,但是也包括有机物以外的事物和能在内。”意义的另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意义的共同性或普遍性。这个特性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意义是在言者、听者以及言语所涉的事物之间共同的一个东西;第二,从意义是一个行动方法的角度来说,方法是一般性的,虽然它所运用的事物是特殊的;第三,有一部分意义,无论它们是人们向往的和喜欢的或者是人们惧怕的和厌恶的,都是在人们的共同的社会活动之中共同地发展起来的意义,并不能为某一集团、某个群体和个别人所独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