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调整贷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86年3月设立的一种贷款,旨在帮助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克服因经济结构调整而发生的国际收支困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基金组织以前发放的
信托基金贷款的偿付额,共有27亿
特别提款权,规定在1986—1991年使用。申请使用这种贷款的条件是: ①会员国政府已准备实施经济调整计划来解决国际收支困难。②要由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协助会员国政府制订并实施调整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调整目标、具体措施、所需资金总额及自筹资金总额等。这种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份额的47%,分3年提供。以特别提款权计算,但以美元发放和归还。期限为10年,宽限期为5年。第5年后每半年偿还一次本金。到1987年为止,基金组织已经发放了9. 713亿特别提款权的结构调整贷款。
第二,通过要求世界银行对会员国政策纲领报告的制定和共同参加最终贷款协议的谈判,提供联合援助,以及通过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参与对贷款的审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已趋于正规化。
第三,人们希望,制定政策纲领报告和发放结构调整贷款能够成为筹集额外资金的催化剂,这些额外资金可能包括来自世界银行的相关资金来自其他多边或双边渠道的有关资金,这些资金应比在没有结构调整贷款支持的规划时所能筹集的资金还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