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重要性系数
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采用的系数
结构重要性系数Coefficient for importance of a structure是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为使其具有规定的可靠度而采用的系数。部分规范结构重要性系数选用汇总。
状态表达式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表达式 S≤R
该表达式中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是指对持久和短暂设计状况下的按基本组合或对地震设计状况下按地震组合。式中 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在荷载规范中没有相关规定,需要根据工程情况依据不同规范来确定。
规范
1、《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8.2.8条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为1.1、1.0、0.9;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3.0.5-5规定:结构重要系数不应小于1.0(本条因《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发布而废止);
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规定:一级边坡不低于1.1,二、三级边坡不低于1.0;
4、《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它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以上、50、1~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
6、《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17)规定: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相关规定选用;
7、《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寿命为100年以上的烟囱,烟囱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1,其它情况不应小于1.0;烟囱的设计工作寿命应同其配套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寿命相同;
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中3.8.1条文说明:由于高层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因此结构重要性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1.0;
9、抗震设计中,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1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规定:对应于设计安全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取1.1、1.0和0.9。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5 11:02
目录
概述
状态表达式
规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