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刑法,“意志刑法”和“危险刑法”的对称。又称“侵害刑法”。是指以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为标准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予以刑事处罚的刑法规范。古代刑法一般表现为结果刑法。结果刑法在近代西方刑法中,由于犯意责任论的兴起而被否定。在现代刑法中,由于严格责任论的兴起,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存在着结果刑法规范。
中国刑法中不存在结果刑法规范。
刑法讨论危险共同体的问题,主要是讨论危险共同体在危险发生时的救助义务是否有“保证人”的地位,也就是说危险共同体能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比如驴友集体出游即为危险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