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行为,又称“国家行为”、“政治行为”。是指政府在国家政治制度上和国际关系上的行为。包括政府和权力机关关系中的行为,如提出法律议案、政府工作报告、国家预算决算草案等;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关系上的行为,如代表国家与外国建交、断交、签订国际条约、协定等;政府在涉及国家安全时采取的行为,如对外宣战,媾和,戒严等。在中国,统治行为的外延尚无法律.明确界定。
由于统治行为不单纯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且在性质上涉及重大政治问题,因此,统治行为通常采取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解决,而被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法国早在1822年就确立了统治行为不受行政审判的原则,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