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告权
统计部门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的职权
统计报告权是统计部门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报告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统计部门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向行政领导和决策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建议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往往是通过对取得的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定量分析及系统分析,形成统计成果,以统计报告的形式进行。统计报告权是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5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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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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