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没有异议就成为统计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认为自己不是被告,应及时向受理法院
说明理由。
一是作出(包括共同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统计行政机关应根据
《行政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审查受理统计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有,应积极应诉;如无,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
一是确定应诉人员。统计行政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应确定出庭应诉人员。统计局局长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诉讼。
三是提交答辩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五是对一审判决及时作出反应。对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统计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判决又不上诉的对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对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统计行政机关认为判决正确的,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否则,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