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新宪法》是韩国前总统
朴正熙于1972年10月发动“维新政变“后,将已经修改六次的宪法再次进行修改,并于1972年12月27日公布的宪法。
1972年10月17日韩国总统
朴正熙发动“
十月维新”,随后韩国发布紧急戒严令,解散国会,宣布实行军事管制。
1972年11月21日,正值国家戒严之际,公民投票通过新宪法,同年12月27日颁行。由于是在“
十月维新”的背景下制定和颁布的,故称“维新宪法”。朴正熙声称要引进一种韩国式民主。按照该宪法成立统一主体国民会议,在12月选举朴正熙为第四共和国的总统。
在国会外另设统一主体国民会议,由它选举总统。国会议员的2/3由民选产生,1/3由统一主体国民会议根据总统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统一主体国民会议的权限还包括审定政府的重大政策和议决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等。
“维新宪法”适应特殊的历史条件,以确认总统的专制集权地位为基调,难以长久维系。1980年10月21日全斗焕政权为改变军事独裁统治的形象,取消统一主体国民会议,对“维新宪法”作了较大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