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的一系列管理、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与秩序维护、公共设施的维护、绿化养护以及保安服务等。
从物业管理的内容和作用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是将分散的社会分工汇集起来,统一办理,为业主和住户提供方便的服务。如日常清洁、保安、水电维修等。服务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物业的日常管理服务的使用价值是指这种日常管理服务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而物业的日常管理服务的价值则是凝结在日常管理服务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中。业主或使用人缴付的日常综合管理费就是物业的日常管理服务这一商品的价值表现。因此,业主要享用优美、整洁、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就要购买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日常服务这一商品,就要缴付日常综合管理费。
由于物业管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各个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也不同,因而形成了日常综合管理费的收取币种不一、计算口径不一、标准和期限不一的局面。特别强调的是对日常综合管理费的收取和支出,必须坚持按物业分门类计算,合理分摊、量出为入。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应以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入伙时,先预收 3~6个月的日常综合管理费,以后按季或半年收缴,半年公布物业日常综合管理费的收支情况。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成熟,法规建设的日趋完善,日常综合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计量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测算评估出来加以规范,使收费标准与业主承受力和要求、物业管理的水准相平衡。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物业、不同居住对象的实际情况来分层次地确定日常管理费。由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难以承受由成本加利润测算出的日常综合管理费用,因此,有人提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利润按物业大小、管理服务水平及业主的不同情况,掌握在(一般为8%的费率,中档为10%~15%,高档为 12%~24%)一定的幅度内,保持微利。对住宅区内的办公经营用房的日常综合管理费收取标准,应与居住用房相异,可在150%~200%范围内确定管理费标准,其管理与收费应有特殊规定。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适时可由行业协会定期根据市场及管理服务水平,提供指导性参考价格,以利规范日常综合管理费的标准确定和收支的有关事项。1996年4月上海市房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日常综合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已对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实行政府指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三种方式。其中全市私有住房中占七成左右的“公有住房出售”将统一实行政府指定价,商品房(包括内销房和外销房)的日常综合管理费由政府制订指导价,其他各种特约特需服务费则由市场价调节。
一是确定合理的提取比例。随着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险种逐年增加,保费基数也随之增加,可支配的综合管理费将越来越高;此外,农业保险不断深入民心,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再加上省级奖励资金的按时兑现,后期的宣传和推广难度将逐渐减小。管理费若继续按照15%提取,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损失。有关部门应根据逐年投保的实际情况,逐步降低提取比例,为综合管理费“瘦身”。
二是制定具体的使用规定。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综合管理费的具体使用规定,在使用范围、费用标准、报支程序、报支手续等方面进一步合理细化,有效防止相关部门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分一杯羹”。
三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以政策为依托,内外联动,一方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对综合管理费的使用要做到有计划、有审批,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另一方面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综合管理费的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