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补偿费是因建设用地造成
绿化苗木损失而需要进行
补偿发生的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交纳,政府园林部门收取。
收费标准
(1)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1㎡,缴纳XXX元(如北京现行规定240元/㎡。)。
(2)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县城镇的,每缺少l1㎡,缴纳XXX元(如北京现行规定145元/㎡)。
收缴与返还
(1)园林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文件,按绿化补偿费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2)园林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定期上交市级
财政局,列入
城市绿化专项资金。
(3)根据园林绿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编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后返还给市园林局统一掌握使用。
使用与管理
(1)绿化补偿作为城市绿化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园林绿化建设,不能挪作它用。
(2)绿化补偿费要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3)各区县收取的绿化补偿费,要全数上缴,严禁坐支。
(4)绿化补偿费实行计划管理。
(5)绿化补偿费作为城市绿化专项资金,执行专项资金跟踪反馈管理办法。
(6)绿化补偿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接受各级财政、财务部门的监督。
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员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分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有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