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生产力
环保产业的生产力因素及系统
绿色生产力狭义的说法是指环保产业的生产力因素及系统。广义的说法则是指无公害、无污染的生产力因素及系统的总称。
涵义
2003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二届世界生产力大会上,专家一致认为,发展绿色生产力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区域的重视,我国应把发展绿色生产力作为新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
具体内容
发展绿色生产力,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立绿色责任制度。要把绿色责任制与严格的测评指标、收取足额污染费用、排污权拍卖结合起来,以形成对区域政府与区域内企业的强大压力,直至达标为止。
(二)实行排污权市场化。首先是对区域绿色生产力的各种项目能明确产权的都要明确;再次,产权必须流动,必须搞活,必须进入市场。主要操作办法是:由政府制定排污许可证,确定排污许可量,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量可以在市场上交换,交换的方式是公开拍卖,交易规则是卖家的最低价与买家的最高价相符时成交,报价最低的卖家优先成交。
(三)实行绿色国民账户制度。国民账户制度是各级政府对绿色生产力进行管理的一套专门账户制度。绿色国民账户包括的内容很多,如必须设计一套指标体系、计算的方法,研究各指标之间的联系,以及价格定位、价格换算等等。
(四)实行绿色补偿制度。绿色补偿包括补助、低息贷款、税收减免,其财政来源主要是收取的排污费,取之于绿、用之于绿。
(五)实行绿色保证金制度。绿色保证金是指用于某项目建设之前缴纳的对环境污染的一种承诺的资金,如果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造成了对环境的危害超过了一定标准,那么该项目就会失去保证金;如果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造成对环境的危害没有超过一定标准,那么该项目会收回这笔资金。
(六)征收皮古税。皮古税是剑桥大学学者皮古在20世纪初提出来的。皮古税意在使用环境必须纳税,税率为作用环境后造成的环境的边际损失。这种税可以为环保筹集资本,有利于企业寻找环境优化之策,有利淘汰过度损耗环境的企业,而鼓励环境优化的企业。
萌发
农业是与“绿色生产力”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之一。但是,人类自古以来直到20世纪中叶,都没有“绿色生产力”的概念。它的“发现”只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特别是在农产品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凸显了出来。
“绿色”意识是不会自发地在人们头脑里产生的。在生产力水平很低的贫困地区,首要的目标是“有饭吃”“吃饱饭”,不会把保护环境作为优先的目标。另外,在人口稀少、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没有生态退化之虞,不存在保护环境的紧迫感,也不会萌生“绿色”意识。可见“绿色”意识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
“绿色”意识是在发达国家、特别是在欧洲首先萌发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发展有机农业方面也有不同的进展。这都不是偶然的,不仅因为那里人们已经十分富足,而且也因为在人口比较密集的地区环境真的出了问题。我们发现,这种“问题”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太严重当然不好,根治的成本太大;但是小到微不足道,也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不足以刺激“绿色”意识的觉醒。在人口比较密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最有条件促使“绿色”意识的萌发。
现在我们以人多地少的发达国家荷兰为例来说明。它在保护国家的环境、经济合理利用土地方面有着独到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无论从自然地理或经济地理方面来看,荷兰与我国长江三角洲有许多相似的特点:大片的冲积平原,水网密布,人口众多,工商业繁荣,文化教育发达等等。人口密度大,致使人们对土地都非常珍惜,这是共同的特点。荷兰几个世纪前就开始重视土地规划,在世界上首屈一指。这又得益于它独特的历史和社会背景。荷兰把农业区、自然保护区归入“绿区”,工业区、城市区、各种基础设施用地归入“红区”,功能分明,并且严格防止后者对前者的侵占。在人口最密集的Randstad地区,形成了一个“绿色心脏”。这种社会氛围为形成“绿色生产力”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相比之下,我国长江三角洲的差距非常大。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1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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