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其中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 年第6 号)
定义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其中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 年第6 号)
法律规定
(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
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
现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减证便民、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
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的规章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
(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绿标〔2020〕97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保护,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保护,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规范,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包括“绿色食品”中英文字、标志图形及图文组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经中心审查合格许可、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证明。
第四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其获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以及办公、生产区域中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五条中心和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可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相关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但均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六条中心依法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标志使用
第七条标志使用人应按《手册》规定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鼓励、引导标志使用人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其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和形象宣传活动,以及办公、生产区域中。
第八条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及《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标志使用人应将绿色食品标志印刷(或加贴)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中心对加贴型绿色食品标志将在《手册》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标志使用人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应按《手册》规定同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组合和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标志组合矢量图可通过中心网站(http://www.greenfood.org.cn)下载。绿色食品标志组合矢量图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就各要素间的尺寸、组合方式做任何更改。
第十二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其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的绿色食品标志形式有变化时,应按规定程序报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章 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按《手册》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应加强对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使用在相应的获证产品上。
第十四条中心和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工作,组织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绿色食品企业年检、标志市场监察活动,并积极鼓励、指导标志使用人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五条标志使用人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形式或内容,或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与证书载明内容不一致的,或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不改正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报请中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第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必要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一)私自转借、转让、变相转让、出售、赠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
(二)在非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三)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通过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连续两年被查出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拒绝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害绿色食品标志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心许可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二)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三)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对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八条中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标志使用人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辨析
无公害农产品、是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
1、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 年4 月29 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 年11 月8 日农业部令第6 号修订)。
2、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 年第6 号)。
3、“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个类别
现行的行政规章中将“有机产品”定义为“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 号,2013 年11 月15 日公布、2015 年8 月25 日修订)。
常见问题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5、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案例剖析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
————A食品监测部门对广州C种植公司行政撤销案
案例要旨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而不得扩大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范围,企业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
案件详情
我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A食品监测部门,在例行的抽检中发现该县B超市柜台上销售的广州C种植公司生产的D系列农产品中标有绿色食品标志,而该公司生产的E系列农产品包装上也标有同一绿色食品标志编号(仅D系列农产品被颁发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故农业部依据有关规定,撤销了该公司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并且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本案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管理问题。首先,本法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申请者自愿申请,国家暂不做硬性要求;而本法本条中的“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目前主要是指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农产品、名牌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农业部发布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一系列的绿色食品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形成了一个绿色食品认证管理体系。“绿色食品”标志现已作为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其次,由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需要在某项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企业方可在该项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已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农业部有关“绿色食品”管理办法使用标志,并接受农业部指定的环保监测及食品监测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使用标志产品的质量。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本案中,该种植公司仅能在被核准的D系列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而不得扩大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范围。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农业部依据该规定,撤销了该公司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并且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这样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12、17条
相关词条
绿色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