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法而治又称“垂法而治”,即依法律条文治理国家。战国中期商鞅提出的法律主张。反映整个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春秋时,法家先驱邓析曾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管子也认为法是“国之权衡”。
战国初吴起要求“明法审令”,自上而下实行“法治”。至战国中期,商鞅明确提出“缘法而治”的主张。内容包括建立一套符合现实社会的法令制度,执法平等,认为自公侯将相到大夫乃至平民百姓,皆应“从王令”。强调令出必行,信赏必罚以及重刑,以保障法律得以执行。战国后期,韩非将“缘法而治”思想发展为“以法为本”。主张对违法者不论其身份地位,一律绳之以法。此外,韩非还注意到应使法与舆论相一致,赏罚得当。“缘法而治”思想对封建官吏徇私枉法引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促进了封建法制的建设,但过于强调重刑的作用。
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须臾忘于法”。他认为,法之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实施。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因为“法主要是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