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
国有股按当初
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有股及
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拟出信股票种类及数量。
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式公司,可以将
股份合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
相对控股。
缩股流通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操作上难度大——上市公司大多进行过增资配股,这给计算两种价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难;如果公司进行过
分红派息或
送股,则上述计算将更加繁难。 缩股流通的第二个问题是缩股以后上市操作的问题,可以预料的是,缩股以后的
国有股成本依然会与
股票市价存在较大差异,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到问题的起点——寻求适宜的国有股上市操作办法。
可见,“缩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显缺憾。扩股方案即按照
国有股评估值与
流通股市价的比例,对
流通股东实施
送股,送股后国有股可在二级市场流通。显然,扩股同样面临缩股时所遇到的计算上的难题,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样不具有可行性。
首先,可以极大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通过对1 000多家深沪A股上市公司统计分析表明:如果按4:1的比例缩股,公有股也可以超出
净资产值一倍抛售,而
总股本可减少一半,
每股净资产和
每股收益都相应增加一倍,极大改善上市公司的质量。 其次,能保障股份制的优势发挥。新方案让无人格主体的国家退出上市公司,同时增大了
社会公众股在上市公司中的比例,基本上解决了出资者、企业控制者和剩余
利润索取者三者的匹配问题。同时也解决了
同股同权问题。新方案实施后使我国的上市公司直接与国外接轨,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管理制度可以被运用,如经理期权等。
首先,对国家来说,上述方案可使国有资产迅速变现,并增值25% 。政府可将此资金用于急需的地方,如建立
社会保障基金等。
其次对原
法人股股东来说,并不一定意味着控制权的丧失。即使缩了4倍,对很多上市公司来说,原
法人股股东仍然是第一大股东,但增加了制约力量。另外这种损失有足够的补偿,从上例中可看到w 公司法人股股东,原来只有10亿的资产,一下变成了14.4亿,增加了近50% ,而且
流通性大为增强。第三,对
公众股股东来说,手中的
股票价值增长了。缩股后,
每股收益增加,
股票内在价值增加;同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更有发言权,从而能切实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首先,从
资金面上看,假设1/4的上市公司按4:1缩股后,以目前市价上市流通,仅需资金3 000亿元左右。即使全部上市流通,目前市场上的资金也能完全承受。这样占总市值34% 、占总数35% 的A股上市公司问题可完全得到解决。
其次缩股后再流通对市场冲击小。与直接上市流通相比,缩股后
总股本只有原来的50% ,将近减少一倍,从而
每股收益提高一倍。同时缩股后新增的
流通股较小。考虑到有不少
大股东为了保持控股地位会主动保留
股份,甚至有可能进一步购人
流通股,这样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另外,该部分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将大幅下降。这样做,
大盘总体市盈率也随之下降,从而提高股市的
投资价值。此外,因为
总股本缩小,缩股后市场容量实际上变小了,从而为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发展拓宽了空间。同时,为保证自己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法人股股东更有动力去购买其他
流通股,而不是全部卖掉。从而获取上市公司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