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剑华,男,汉族,1961年1月出生,江苏海安人,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工程硕士,研究员、工程师,工程博士,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药用植物园党委书记、主任。
人物经历
2001年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广西分所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研究所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园主任,广西中药材良种繁育人才小高地领军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广西药用植物研究所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术委员会主任,
广西中药材产业协会会长、广西民族医药协会理事会副会长和广西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药用植物园党委书记、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4年4月,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药用植物园原党委书记、主任缪剑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药用植物园原党委书记缪剑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缪剑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滥权妄为,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私欲膨胀,唯利是图,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肆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缪剑华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缪剑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审开庭
2024年9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园原主任、党委书记缪剑华受贿一案。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缪剑华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园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合作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2912.4396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缪剑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缪剑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缪剑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12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园原主任、党委书记缪剑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缪剑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对缪剑华退出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缪剑华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园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合作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12.4396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剑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缪剑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