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瑞林,男,汉族,1964年11月生,江苏如东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农艺师,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80.09——1984.07,
江苏农学院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
1984.07——1987.05,江苏省农林厅农业局综合科科员;
1987.05——1989.09,江苏省农林厅农业局综合科副科长(其间:1987.06——1988.05,挂职任邳县邳城镇党委副书记);
1989.09——1990.08,江苏省农林厅农业局综合科科长;
1990.08——1991.01,江苏省农林厅农业局副局长;
1991.01——1996.03,江苏省农业资源综合开发管理局资源综合开发管理处处长(副处级,1995.12,高级农艺师);
1996.03——1997.06,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农业资源开发处处长(正处级);
1997.06——2000.06,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8.09——1998.12,江苏省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赴美国培训);
2000.06——2001.06,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其间:1996.09——2000.12,在
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1.06——2004.03,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党组书记(副厅级);
2004.03——2006.04,宿迁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2006.04——2007.01,宿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7.01——2011.04,宿迁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9.11——2010.01,在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1.04——2011.05,宿迁市委书记、市长;
2011.05——2012.01,宿迁市委书记;
2012.01——2013.01,宿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01——2013.12,江苏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3.12——2014.01,南京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4.01——2016.05,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6.05——2018.01,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主任(兼);
2018.01——2018.11,江苏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党的十八大代表,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第十三届江苏省委委员,江苏省第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南京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11月1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江苏省副省长缪瑞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缪瑞林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辞去代表
2018年11月30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缪瑞林辞去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由江苏省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江苏省原副省长缪瑞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责令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缪瑞林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9年1月,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缪瑞林的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19年4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缪瑞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缪瑞林丧失理想信念,毫无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参加全国两会期间严重破坏会风会纪,造成恶劣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在分配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参与公款吃喝;道德沦丧,生活腐化,贪图享乐,以权谋色,搞权色交易。
缪瑞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缪瑞林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南京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缪瑞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缪瑞林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19年6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缪瑞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缪瑞林利用担任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宿迁市委书记、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8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缪瑞林受贿一案。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缪瑞林利用担任宿迁市副市长、市长、宿迁市委书记、江苏省副省长、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项目审批、工程项目承揽、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0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缪瑞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缪瑞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近4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11月19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缪瑞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缪瑞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缪瑞林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缪瑞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缪瑞林利用担任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宿迁市委书记,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与个人在企业项目审批、获取贷款、工程项目承揽、费用结算及亲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0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缪瑞林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缪瑞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