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民
网络新词
“网络暴民”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词,属于网络中的一种群体。事实上,为何会产生这种暴民心态呢?这其实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心态,而且他们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往往非常恶劣。网络暴民心态,已经让人感到了一种可以让人恐惧的力量,他们往往做出一些颠覆伦理、违背道德和违反法律的事情。同时,他们经常寻找各种借口为自己的行为作辩护。
群体介绍
定义人群
网络暴民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词,属于网络中的一种群体。
由来
简而言之,他们认为具有个人喜好自由的价值观应当且只应当在自己身上得到体现及尊重,而对于他人的偏好取舍,他们却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抵触和轻蔑感,哪怕你所喜欢、讨厌的事物和他们毫无关系,也难保不会有人频频在你身后进行“指点”、“科普”和“笑而不语”,而一旦你对于他们感兴趣且自认为十分精通的事物的某些见解和评论让他们感到“受刺激”了、被“以下犯上”了、有人“欠开化”了,他们更可能用最恶毒的语言来谩骂你,进行人身攻击。从原来在论坛贴吧里的互相谩骂,到名人博客上的群起而“骂”之,再到著名的铜须门事件、虐猫女事件;从谩骂,到人身攻击,再到揭露隐私,甚至直接在现实世界中进行攻击。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第三天即2008年5月14日,就有人在网上发布所谓“铁公鸡”榜单,抨击一些跨国公司吝于向灾区捐款,后来又把矛头指向一些国内知名企业和刘德华等明星。这里面涉及的观念问题比较复杂,比如:不懂现代企业治理不同于独资私企老板,有个授权程序问题;不懂政府责任(二次分配财富提供包括救济在内的公共服务产品)和企业责任(创造就业机会和财富,通过纳税间接为社会做贡献)的区别;缺乏尊重私人财产权的传统,有“吃大户”的心态;不尊重他人对捐献方式、时机和对象的选择,等等。但是,更有害的是一种暴戾的心态和行为方式。这种暴戾的最浅层表现,就是语言暴戾。一旦出事立即磊字千万,比谁也激动,分外眼红,仿佛道德、良知和大爱的化身,其实乖谬的却是满嘴恶言秽语,如此实不配称为文明人类。网络中,到处充斥着这种暴力的因素,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定义
这里,就让我们用理性的经济学思维来分析一下网络暴民这个问题。在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声明两个前提。
1. 理性经济人假设:
假设所有的人都很理性,会权衡利弊,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这是经典经济学中的一个著名假设,虽然对于很多人来说,这并不成立,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个假设可以在不严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况下,帮助我们简化分析的过程。
2. 实证分析:
对于事实,我们只做理性的分析,而不会做任何价值规范性的判断。即只针对“是什么”进行分析,而不会探讨“如何做才是对的”。
基于以上两点,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将不会对任何人做任何道德、人品层面的评价和要求,而只是将他们视为自动的趋利避害的理性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网络暴民”现象的成因,以及责任归属。
要分析一个事物必须首先明确它究竟是什么。对于网络暴民,一直以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更是有不少反对者对这一说法本身就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反对意见。但实证分析原则要求我们仍必须针对这一事物,作出一个相对理性的通俗定义。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针对网络暴民的定义,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3226人参与),得票率最高的六项如下:
您认为下面哪些是“网络暴民”的典型特征?
a.主观上有恶意干涉、制裁别人的倾向62.6%
b.出口成“脏”57.4%
c.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56.8%
d.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54.3%
e.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48.2%
f.盲目跟随、夸大别人的意见44.8%
3、基本结论:
以上为一项主流媒体所作出的具有群众基础的调查,这一结果还是有比较高的可信度的。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我们将这些特征中对人的主观上的判断剔除,这样,我们就可以从行为特徽上对“网络暴民”作一个定义。“网络暴民”指的是这样的一些人:
a.主观上有恶意干涉、制裁别人的倾向——首先,自命不凡,潜意识里认为自己有绝对权力去抨击、“修正”一切不合自己口味的事物,并将这一认识积极贯彻于自己的行动中,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他们的无责任审判、品评对象。
b.出口成“脏”—— 他们普遍认为,比起理性的辩论,纯粹的辱骂和大造声势更能有效地弹劾他人的“错误”、显示自己的“正确”。
c.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同时,不遗余力地挖掘、丑化并散布他人的私事、过去,以期加强a、b步骤的效果,并以蒙骗大众,博得支持。
d.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通过各种语言暴力如扬言要代表群众“讨伐”对方来打压别人,赚得锐气方面的优越感、“能够左右他人安危”的成就感和“武装革命领导者”的快感,将自己装裱得无所不能、无所不敢。
e.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为了从根本上否定对方,将事情从具体的纠纷延伸到当事人本身的人格道德上,含沙射影、夸大其词、管窥蠡测,毁坏他人的公众形象和信誉,以此进一步巩固其自身“正义使者”的形象,并致使对方的反驳难获支持。
f.盲目跟随、夸大别人的意见——最后,为了避免被别人有针对性地追究、反击,方才还大作领头羊姿态的他们会瞬间化身为义愤的平民之一,换张皮去响应自己的号召。此举一方面用来造势,另一方面,跳入人群也给他们自己制造了足够的安全感、从众的“正义感”。
实质
特点
网络暴民采用污言秽语的信口谩骂或随声吠影的口诛笔伐,使用破坏性和毁灭性的暴力手段对别人实施攻击,时刻企图对被攻击者遭成精神上的杀伤。这种人的实质在网络上突出特点就是任性粗俗。《殷谦杂文全集》:“对网络暴民而言,从根本上来说他们的道德诗意苍白,文化修养较差,审美趣味病态,本质上就是一群自哀自恋和思想混乱、缺乏道德激情和内在活力的文化流氓;他们常常是党同伐异结伙抱团,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他们不论是非,只讲意气,他们在网络行为上的突出特点就是任性的颟顸做派和粗俗的市侩习气,从手段上看,他们靠闲言碎语、流言蜚语和诸如引用并篡改一些名人名句这样的幼稚小手法来攻击论敌,试图通过对他人的人格羞辱、道德贬损来变相抬高自己所奉行的喜好标准,并对对方实现有效的精神杀伤。”在殷谦看来这不仅仅是所谓的“网络暴民”,还是一个应该质疑和警惕的怪异而复杂的不良社会现象。
缺少智慧
自古以来,暴民只出现在愚昧无知的人群中。虽然他们的诅咒吼叫和叛逆精神貌似是在表达与世对立的决心和愤慨,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单纯、盲目的抨击就能带来建设性的成果,它也决不是能真正解决现存矛盾的办法,恰恰相反,暴民的言论和行为处处透漏着他们崇尚的是暴力和独裁专制,因而在面对强权时极易顺从,表现出骨子里的奴性,这和不畏强权的士大夫风范绝对是天壤之别,从一个角度可以说,暴民是其奴性没有得到满足的表现。带有强烈主观性和局限性的暴行,造成的只能是仇恨式的破坏,创造出来的只能是一面更为暴戾、沉厚的思想铁幕。暴民之所以“暴”,原因涉及面很广。今天,日常生活里的暴民虽然很少出现在大家视线中,但是新一代的暴民,却已经于悄然间大隐于市:
新一代的暴民,具备“广博”的知识,却缺少智慧;有着“极高”的双重道德水准,却缺失宽容;拥有“洞察”别人身上一切“不为人知的真相”的能力和欲望,却认不清自己本身;具有“大师”级别的文笔,日书万言的能力,却不停制造着充斥流氓语言的暴力案件;有着极大的“团结心”,目的却是要拉拢朋党、迷惑大众、致陌生人于死地;时时刻刻高举着纪律的大棒,给别人定罪却不需要任何客观的证据、标准;将自己幻化为英雄和勇士,口口声声诉说着幻想中英雄般的自己曾如何如何演绎了诸多正义故事和情操佳话,却仇视一切处于他个人的“正义”范筹之外的人事;把他自己的嘻笑怒骂爱憎情仇全部上纲上线成所谓的道德准则和人格楷模,然后再以此理直气壮地痛斥所有不符上述“做人标准”的人,并用嘶吼和疾恶如仇的表演给观众以“这些人违背了良心,泯灭了人性”的感受,对他人造成名誉和心理上的双重杀伤,而他自己,自然就会在事后获得“真君子”、“人性代言人”、“道德战士”、“新鲁迅”之类美誉,过瘾不说,更有利于日后他对另一目标故技重施时及时获得更大的声援力;也正因此,他身边的任何人如果不是并肩作战的“朋友”,就必是苦大仇深的“敌人”——网络暴民已开始崛起。
团结
网络暴民坚信“团结就是力量”,这“力量”的重要源泉之一便是人肉搜索。广大网民第一次大规模地见识到人肉搜索的强大力量,是在2006年的2月。网络暴民的初次集体亮相,造就了中国网络史上著名的“虐猫事件”。“虐猫事件”事件当事人在事发后,生活无法正常继续,精神崩溃,且其家人朋友也受到了莫名的牵连,生活充满了威胁和恐吓。尝到集体执法快感的网络暴民们,“休息”两个月之后,再次找到发挥目标,“铜须事件”一触即发了!同样,当事人遭到肆无忌惮的“追杀”,然后便是网络上的集体道德拷问,最后其真实身份的曝光令事件达到高潮,当事人和其家人开始被日夜不停地骚扰,甚至其所在大学也连带遭到攻击,当事人同样精神崩溃。而后事件峰回路转,有人开始质疑事件真实性,导致人肉搜索的重新开始,结果令人惊讶,一句“纯属杜撰”,令“道德审判”被釜底抽薪。
键盘暴力
这是中央电视台首次报道此类事件,同时,国内各大报纸也如发现新事物般对此进行了大篇幅报导,传统媒体理性分析并激烈抨击了中国网民的“键盘暴力”,对网民滥用语言暴力,谩骂并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进行质疑,对严重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有着网络犯罪的迹象表示担忧。
明确界定
至此,网络暴民的具体含义并没有被明确界定,但在传统媒体的介入和网民的默认后,基于其后大量类似事件具体情况的分析,我们对网络暴民有了一个初步的试析。鉴于没有明确规定和条文,本人自行对事件共性做粗浅研究,从暴民出发点、暴民执行力、事件当事人虚拟和现实实质性伤害三点,不成熟地定义了网络暴民:以所谓的道德、纪律、人文为出发点,无视真正的现行法律和伦理底线,谋求平民草根话语权,尽一切可能发掘、夸大他人身上不受自己欣赏的“缺陷”并使用语言暴力进行诽谤、谩骂等人身攻击,利用人肉搜索力,无视他人隐私和个人权利,揭发并广为传播当事人真实身份信息,并极力煽动对当事人现实生活的攻击,直接导致当事人精神创伤并崩溃,当事人家人和朋友受到牵连,一并受过,甚至当事人所在单位,学校,当事人所在省县市区,民族等一并受成为被攻击对象,此行为的发动者、事件进程的推动者和积极以相同行为方式参与其中者,称为网络暴民。
收益
理性经济人的每一个行为都是权衡利弊之后的选择,同样,网络暴民的出现,也是某些网民在比较了收益和成本之后的做出的选择。
1、收益:
谩骂、人身攻击、揭人隐私,这些活动看起来只是伤害了他人,于己并没有实质的收益。但是,收益并不一定只是金钱、物质上的,精神上的愉悦同样是人们所喜好的。比如,以极“正当”的理由对着仇家怒骂了半小时,这种“出了一口恶气”的快感也是一种满足,也是一种收益。同理,这些“网络暴民”们,作出上述行为的时候也存在着这样的收益:
情绪的发泄——在这样一个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的社会中,通过怒骂来发泄情绪,博得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获得的存在感,对许多人来说,是非常大的收益。
好奇心的满足——不得不承认,人的好奇心是非常强烈的,于是便有了窥人隐私并以自己的忖度去定义别人为人的欲望,这种欲望的满足,本身就是一大收益。
得到认同——得到别人的认同,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件能带来满足的事情。而得到大众的认同则更是能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成就感,因此,就有了一大批喜欢“爆料”的人,本着双重标准,去收编那些容易被蒙蔽、煽动的愤青,甚至还会靠着日久天长的党同伐异结识一大帮狐朋狗友充当“打手”。
达成共识——这同样也是人的一种心理需求,共识能够给人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正是由于有希望得到认同的人,又有希望达成共识的人,才会形成今天网络上一个人爆粗口,大批人盲目附和的局面。
2、成本:
“可能被他人攻击”——今天互联网上,想找一个从没被人骂的人,似乎是个《Mission impossible》。正因为如此,对于一个人来说,被人骂、人身攻击已经成为一种沉没成本:我骂别人,也是要被骂,我不骂别人,也是要被骂。对于这种必然要发生的成本,理性经济人在做选择的时候是不会考虑的。
至于“可能被人揭露隐私”,虽然这一状况发生的后果极其严重——在经历了前车之鉴后,相信没有人会不考虑这个成本。但由于这种事情发生的几率极小,再加上人们天生的一种“不见棺材不落泪”的心理,在人们的心中,这一风险的概率就是微乎其微了。如此一来,在网民的心目中,被人揭露隐私的成本就也变得微乎其微了——你能,我也能;你不怕,我更不怕。
“可能受到道德的谴责”——不可否认,作出这些行为的“网络暴民”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由于在网上一则没人能对其实行现实的、直接的惩罚,二则作出这种行为的人大量存在,使得这种心理压力方面的成本一降再降。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甚至可能会导致人们心目中价值观的扭曲。
结合上述几点,我们可以发现,做“网络暴民”,其收益与成本是完全不能相比的,收益远远的大于成本,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网上会出现如此之多的“网络暴民”。
成本分析
既然网络暴民是由于收益远大于成本所至,所以,只需要减少这种行为的收益,或者提高成本,就可以抑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了。
然而,上述的各项收益因素中,全部都是人们心理上的收益,我们很难用简单的方法快速地扭转现有的局面。因此,我们只能在成本因素上发挥作用。
我们可以通过提高现有的成本,或者增加额外的成本来提高总的成本。
增加被他人攻击的成本?——这显然是助长了这类行为的产生,不符合我们的初衷。
增加道德谴责的成本?——这是一个价值观的建立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预期效果。
如此一来,我们能做的,就只有为“网络暴民”增加额外的成本而已。其实,增加这种成本的方式非常简单: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干预,直接对这种行为给予惩罚。说白了,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直接给予这些“网络暴民”一些惩罚。可以想象,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快速、有效地抑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每个人想“义愤填膺”地开口怒骂之前,都不得不掂量掂量这种自我做作行为的后果!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做“网络暴民”是某些网民们权衡利弊的选择;抑制“网络暴民”的直接方法是法律法规的干涉。
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论断:既然做“网络暴民”是某些网民们权衡利弊的选择,而从人性、价值观上改变这些行为给网民带来的利益是不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法,那么,我们应该做的,是利用法律、法规来直接影响这种行为成本,从而抑制“网络暴民”的出现。这一责任自然是落在了相关的规则制造者的身上!
网络暴民的崛起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是值得关注的,更是值得研究、去认真对待的。网络是天堂,网络也是地狱。但自主权在我们自己手中,如果仍然不断有人企图将现实中的艰辛和痛苦在网络中重新演绎,那么很快所有人就都会失去这片值得珍惜的自由天地。
法律规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暴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3、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网络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5、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受雇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对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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