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是指通过
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
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网络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
网络犯罪。当前,网络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中国(2010年1月止)网络盗窃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界和
学术界对网络盗窃的
定性常常发生争议。
网络盗窃介绍
中国已迈进
互联网时代,众多的
网民以网络为平台,构成了一个互联网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网民们以虚拟身份出现,通过网络代码方式进行各项活动,这种以代码为基础的交流方式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网络盗窃等新型违法犯罪活动。
基本方式
1、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
2、利用
网络上常见的盗取他人电脑内资料的
病毒。
比如木马病毒、
蠕虫病毒等,通过邮件、不明网页链接等方式,置入他人电脑,读取他人电脑内存储的个人资料后实施盗窃。
3、作案者通过种种方法。如
邮件、
QQ下载免费
软件和图片等,诱使受害者点击某链接,从而将键盘记录程序置入
受害者的电脑中,记取在线银行的登录名称和密码,拿到电脑中记取的这些信息后实施盗窃。
4、还有一些网络盗窃公司在网络上发布招募广告,这些机构希望能将恶意代码链接到一些热门点击上,
恶意代码每被下载一定的次数,粘贴恶意代码的人就可获得一笔费用。
主要特点
1、网上盗窃行为已非常专业化和集团化。盗窃者通过在网站上设置病毒等方式,由专职人员盗窃各种有实际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品,然后转手出售给专业化的销售集团,由专业销售人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销售,以获取非法收益。
2、网上
盗窃行为具有强大的
技术支撑。由专业人员制造用于盗窃的病毒软件的
作案工具,这些软件在盗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盗窃者能在一天内盗窃庞大数量的网络账号,并转移账号中的
虚拟物品或虚拟点币。这些软件的提供者有时尽管自身并不参与盗窃号码,但是与盗窃者保持密切的关系。
3、网上盗窃行为具有专业销售平台。在盗号行为中,销售团伙将他们所盗窃的虚拟财产打包销售,转移给买家获利。由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为盗窃者提供良好的交易场所,为销赃提供温床。
4、现实物品与虚拟物品相互转化。盗窃者为获取更大的
经济利益,由原来的盗窃虚拟物品,转变为利用编造的专用软件直接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和密码,通过网上支付系统购买虚拟物品,然后将虚拟物品以低廉价格出售,从而获得利益。
案例
2009年6月10日,
马鞍山市佳达工业园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员小林像往常一样打开QQ邮箱,查看客户邮件。随手打开一封老客户发来的关于“供货清单”的邮件,却是个空白邮件,他当时以为是客户疏忽了,并没放在心上。
令小林没有想到的是,公司第二天连续接到客户投诉,说公司网站销售平台售出的游戏点卡、手机充值卡等电子数据产品的账户、密码无法正常登录使用。技术人员将公司服务器的数据库一查,更是目瞪口呆:居然有400多万元的电子产品不翼而飞。公司数据库中一些还未售出的电子数据产品,也被人大量地充值,或在网上低价倒卖。他们赶紧到雨山公安分局报了案。
警方侦查发现,源头正是小林打开的那一份空白邮件,它其实是披着“供货清单”伪装的
木马程序,邮件被打开的一刹那,
木马病毒就自动植入
电脑系统。而幕后黑手就可以通过木马
远程控制,操纵该公司电脑,盗取数据信息。警方后来通过被盗点卡充值特点,将范围锁定在了
海南省海口市。专案组侦查人员随即前往
海南,在一宾馆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令人吃惊的是,主谋者竟然才18岁。
防范网络盗窃
1、倡导以德治网。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了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的虚伪。要大力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
2、充分运用
防火墙技术。该软件利用一组用户定义的规则来判断数据包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接受、丢弃或拒绝,可以通过报告、监控、报警和登录到网络逻辑链路等方式,把对网络和主机的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
3、使用正版软件、下载正版程序。在机器安装正版程序,不使用
盗版软件,在网络中下载使用正版合法的软件和程序,有效防止病毒和木马入侵。
4、增强防范意识。勿因好奇心点击、登录来路不明的网址,当收到广告信、
电子邮件、
插件等陌生信息时,不要被其文字吸引,而点选信中所提供的网址和文件。
法律依据
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资源。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因此,应按照中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之规定定为
盗窃罪。
中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一、立案标准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此规定。
盗窃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就按照治安违法处理。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