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毅
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
罗毅,女,汉族,1962年5月出生,湖南汉寿县人,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9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
人物履历
历任湖南电视台信息频道办公室主任、图文编播部主任,湖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总监,湖南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台长等职务。
2010年3月起任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7月8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罗毅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6年9月26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罗毅(副厅级)以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受贿罪对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罗毅(副厅级)决定逮捕。
依法双开
2016年10月21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查,罗毅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购买、使用公务用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非法经营获取巨额利益,涉嫌违法犯罪。
罗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罗毅开除党籍处分,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7年7月7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兼经营与产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罗毅(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罗毅,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8年6月1日,永州中院对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兼经营与产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厅级)罗毅贪污、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罗毅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其贪污、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罗毅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毅利用担任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兼广播传媒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8万余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罗毅利用担任湖南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兼广播传媒中心主任和经营与产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周围、杨跃军、长沙美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万余元。
永州中院认为,被告人罗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3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罗毅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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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