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关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联系。犯罪与刑罚之间表现为一种前展后顾的辩证关系。已经发生的犯罪与刑罚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后顾关系,表现为刑自罪生和刑当其罪,即犯罪是原因,刑罚是结果,无犯罪即无刑罚,犯罪重的刑罚亦重,犯罪轻的刑罚亦轻,罪与刑相适应。罪刑的后顾关系主要产生于报应的需要。
未来可能再次发生的犯罪与刑罚之间是遏制和被遏制的前展关系,表现为刑须制罪和刑足制罪,即刑罚为了制止再次发生犯罪而存在,并且为了足以制止再发生犯罪而发展。罪刑的前展关系主要产生于功利的需要。犯罪与刑罚的前展后顾关系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这种关系集中表现为刑罚因为犯罪而产生,为了制止犯罪而存在和发展。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罪刑关系的前展关系和后顾关系应当同时兼顾,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