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美国法精要”中译本系列之一。我社曾于2000年购买了原书第4版版权并影印出版,受到广大读者热烈的追捧。作者于2000年在第4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译者根据最新版本(第5版)进行翻译。我社于2004年7月与West出版公司签定本版的授权协议,并于当年支付给对方约1368美元的预付版税。对外分社后于2005年初与齐东祥签定了委托翻译协议。
齐东祥于2007年7月中旬完成全部翻译稿件的交付。
法律是一门实用学科,公司法尤其如此。最近二十多年,我国的公司法不论从立法还是学术研究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我国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对公司法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在很多具有涉外因素的交易中,我国的公司法都因为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要而被弃用,取而代之的可能是加勒比海某岛国的公司法。诚然,优惠的税收特遇是这些岛国法律之所以被选择的首要原因。但同样无法忽视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的公司法无法提供可容纳当事人之间复杂交易安排的制度框架。假设我国的某一创业公司需要获得资金以支持其业务发展,并且已经和某家风险投资公司达成。
罗伯特·W.汉密尔顿(RobertW.Hamhlton)1955年获得芝加哥大学法律博士(J.D.)学位,从1964年开始任教于
得克萨斯大学,主要讲授公司融资、合同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