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冲突法革命,是指以卡弗斯、库克、柯里等为代表的美国国际私法学者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批判和变革。哈佛大学教授卡弗斯于1933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法律选择的批判》一文,认为传统冲突法只作管辖权与适用法律的选择,并不关心被选择法律的内容。他主张抛弃传统的选择方法,并提出了“优先选择原则”。库克于1942年出版了《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提出“本地法说”。库克对英美传统的既得权说采取了否定态度,主张法院出于社会的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在考虑适用外国法时,将所要适用的外国法规范转化为在很大程度上与本地法相同或相似的规范,这样就将外国法规范“合并”到本地法中,这种规范可称为外国的“内国规范”。
因此,法院所承认和执行的不是根据外国法所产生的权利,而是根据本地法所产生的权利。柯里于1963年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认为传统的冲突法是概念式的、毫无道理的、无用的、虚假的、捏造的诡辩,应抛弃这架神秘的机器。柯里主张,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案件中的“政府利益”进行分析,直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