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保障法是美国新政时期重要立法之一,
美国国会于1935年8月14日通过该保障法,其目的是“旨在增进公共福利。
通过建立一种
社会保障制度使一些州得以为老人、盲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残疾儿童提供更为可靠的生活保障,为妇女保健、公共卫生及失业补助作出更为妥善的安排”。规定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救济金,对未满65岁死亡者提供一笔抚恤金,以作为其家属生活之用。对贫困的受抚养的儿童、残疾儿童、妇女保健以及致残者提供救助。还规定建立社会保障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障事宜。1967年对社会保障作了补充,增加享受养老金的人数。此后,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福利事业有较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