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2010年美国参议院的法案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涉及范围广泛的美国金融市场改革议案;该议案体现了美国民众对华尔街的普遍愤怒情绪,或将迫使美国金融公司作出重大调整。这项金融改革议案可能涉及从新型衍生金融产品到消费者借记卡使用等几乎所有金融领域,或将重塑美国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应对与监管方式。
简介
300000802987127925092150252_s.jpg”>2010年7月15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国会山,参议员黛比·施塔贝诺(中)在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投票后举行新闻发布会。美国国会参议院当天通过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 奥巴马政府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开启了美国自1930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改革之后,历时近一年的角力,201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以60票赞同39票反对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接下来,美国国会领导人将分别任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代表,组成一个大约12人左右的两院联席委员会,负责将两院通过的法案合并,递交奥巴马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一方面,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不得不花费巨资救助美国国际集团、房利美、房地美等“大得不能倒”的华尔街金融巨头。但是政府拿纳税人钱救助华尔街,也带来各种道德风险和隐患。为解决这个难题,金融改革将赋予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对所有大金融机构进行“更严格、更持续”的监管。
另一方面,金融危机起源于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而引发的次贷危机,这直接牵涉金融机构过度放贷的问题。奥巴马政府认为,正是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导致消费者举贷了无力承担的按揭贷款,购买了不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这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加剧了金融危机。要破解这一难题,就要将散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手中的监管职权,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避免政出多门而效果不彰。
法案特点
一是实行全面延伸、集中协调式监管。监管重心从局部性、个体性监管转向对整个金融市场全面监管,尤其强调了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对交叉业务的协调监管;监管范围延伸至几乎所有金融领域;监管方式从分业分散监管向统一集中监管转变,通过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政策协调和政令统一。
二是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法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将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通过加强对金融产品的透明度、简洁性和公平性监督及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三是强化了美联储权利。大型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困难时,美联储可直接接管并介入经营,而且有权更换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管理层;美联储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统一监管,对重要支付结算体系进行监管。
四是规范了金融衍生品交易。要求绝大部分金融衍生产品在公开交易场所交易,禁止银行间、银行与客户间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拆分具有贴现融资资格的大型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五是提高了资本要求。将对银行、银行控股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设定最低杠杆及资本要求,确保金融机构拥有足够资金来弥补未来金融压力期间的损失,以避免金融危机惨剧再次发生。
法案影响
影响世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于世界而言是个值得欢迎的举动。因为美国是这场经济危机的发源地,正是由于其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纰漏,才酿成这场危机,而美国愿意“亡羊补牢”,可以看作善举。
第一,美国金融改革中的提高资本金标准、加强对对冲基金监管、征收银行危机税款监管等措施,将会对世界相关金融领域带来联动效应;
第二,由于加强监管,可能导致美国金融人才和业务外流以及金融竞争力下降,奥巴马政府显然不会坐视不管,其必然会施压其他国家金融中心采取美国式的改革。如在此前的G20会议上,奥巴马已经主张对全球银行征税,这是逼迫华尔街就范,也是逼迫其他国家对本国金融机构采取和美国相似的监管。
对于中国而言,监管机构要实现“全覆盖”监管,应重点加强以下方面:一是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新纳入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加强对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场外交易产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把资质低下的交易主体排除在衍生品市场之外,加强对上市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审批,从总体上把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三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监管。我国尚无针对私募基金的专门监管机构和专项监管法规,可借鉴欧美监管经验,将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四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管。
据安徽银监局局长余龙武介绍,该法案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进一步规范了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实现监管方式由分散监管向集中性监管的转变,以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余龙武说,鉴于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特殊地位,该法案的出台可能将为未来全球金融改革树立新的标尺。首先,法案中有关提高银行资本、金融衍生品监管和国际会计的标准等规定,可能将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提升。其次,通过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薪酬政策等纳入监管范围,力图消除监管真空的改革举措,推动国际金融市场监管范围扩大。
从美国的改革思路来看,其加强对大型、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中国未来监管重点的确立有借鉴意义,中国要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国必须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建设,培育具有民族品牌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是争夺国际金融话语权的重要工具,也是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在缺乏民族品牌评级机构的情况下,中国人普遍推崇和认可穆迪、标准普尔、惠誉这些国际著名的评级机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举步维艰,评级业务也被这些国际知名评级机构所垄断。
但是这些所谓国际知名评级机构在对我国信用主体和银行业评级时,并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往往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歧视。信用评级领域潜伏着巨大的金融安全问题。余龙武说,客观地讲,信用评级没有所谓的国际标准,虽然以三大评级公司为代表的国际评级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具有权威性,但其标准也只能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适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从侧面证明了国际知名评级公司并未发挥其宣称的预警功能。信用评级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金融安全,因此需要从国家长期战略的高度进行定位和设计,并积极采取措施培育中国品牌的评级机构。
相关评论
几家欢乐几家愁:就金融机构而言,华尔街大银行将损失惨重,社区银行等小银行或将渔利。
花旗和美国银行这样的“巨无霸”很可能要面临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要求;高盛、摩根士坦利等投资银行,改革议案限制了其主要的盈利工具:衍生品交易和自营交易,料将大幅降低该类银行的盈利能力;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不再是无监管的“影子银行系统”,而是被纳入了严格监管的大框架。更重要的是,以上这些公司均可能被认为具有系统性风险,被监管当局列入“Too-Big-To-Fail”的黑名单上。该名单上的机构将面临更高的监管标准、更严格的薪酬规定、甚至被强行分拆清算;同时,监管当局如认为这些机构规模过大,更可能直接否决其相互间的并购申请。当然,只要能避免金融危机重演,这种代价是值得的。此外,法案对信用评级公司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如果信用评级公司关于某一投资安全性的判定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与大银行的损失相反,社区银行等小银行支付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保费将降低,而且基本上不受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约束,仍由美联储监管,被认为是改革的“赢家”之一。不过,有观点认为,议案中要求小银行有足够的准备金应付可能的损失,同样会削弱小银行的资本能力。
其他获利机构还包括: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他们将在公司董事会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保险公司(法案最终没有将保险公司划归大银行之类,使之可以暂时游离在监管法案之外);金融业务在公司业务中占据相当比例的制造业大公司(当某个公司的金融业务收益不足该公司全部收益的85%,不在监管范围之内)。
对监管机构而言,美联储的独立性或被削减;其他监管机构各有所得。
首先,众议院要求设立联合的消费者保护机构,若通过有可能剥夺美联储在消费者金融方面的监管权力;其次,法案破天荒的第一次要求对美联储实施审计:审计范围包括在此次危机期间美联储所采取大量的紧急流动性借款和量化宽松措施,也就是说将美联储的货币政策置于国会的权杖之下。这将影响美联储作为央行的独立性,甚至严重削弱美联储“最后贷款人”的职能。
作为监管者中惟一的破产清算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将成为新的破产清算授权的最大受益者;储蓄机构监理局和货币监理署在合并后,将成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机构和产品范围均有所扩大。
对美国消费者而言,理论上或将成为“大赢家”。
美国消费者将受到更全面的监管保护。类似于住房按揭和信用卡贷款中的诈欺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当然,由于有了消费者保护机构,对消费者的信贷审查将更严,消费者或将负担更高的信贷成本,面临更少的选择,贷款的可得性也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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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5-01-0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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