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群岛国可用
直线基线法,将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作为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并从基线量出其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等海域,而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不论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都称为“群岛水域”。
划出群岛基线时,应受三个条件限制:一是面积上的限制。在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到9:1。二是基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0海里,在基线总数中,最多是百分之三能超过这个长度,最长者不超过125海里。三是基线的划定 ,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
海床和底土。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现有电缆。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的目的,以正常方式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可为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未经群岛国事先同意,也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现有电缆。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状况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各种航行制度在该国水域都有所适用。1996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六号法案规定了印尼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该法为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印尼水域规定了三类航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