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是英国思想家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创作的
政治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859年。
内容简介
该书以
洪堡的“人类以最丰富多彩的姿态发展,这是绝对的、本质的、重要的”开篇。
第1章,引论。穆勒在这里所论述的自由,并非“意志的自由”,而是“市民的、社会的自由”,该书的主题在于发现“社会对个人可以正当行使权力的本质和界限”,并着力找到维持这一界限的方法。作为社会干涉个人的惟一正当理由,他提出“自我保护原理”,指出“文明社会当中正当行使权力干涉个人行动自由的惟一目的,是阻止伤害别人”。
穆勒基于这一原则,揭示了作为“人类自由的固有范畴”的三个组成要素,即:(1)属于意识范畴的精神领域的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及感情的自由、认识与感想的自由、发表意见和
出版自由的四种自由);(2)爱好和职业的自由; (3)团结的自由。提出所谓真正的自由,应该是“每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幸福,以及不妨害他人争取幸福的努力的前提下,用自己本身的方式追求自己本身幸福的自由”。
第2章,论思想
言论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的特殊重要性是穆勒在这一章着重强调的。穆勒对此分为三种情况: (1)少数人意见或许是真理;(2)少数人意见是谬误;(3)多数人意见与少数人意见分别拥有真理。他将主张少数人有发表意见的自由的根据,归纳为下面的四点:1.当少数人的意见万一正确时,如果人们迫使其缄默不言,不使他人知晓,而代替他人决定问题,那么,在这个时候,人们就会犯认定自己绝对正确无谬的错误。2.少数人意见虽然谬误,但却含有部分真理的情况。此时如果人们迫使其缄默,就会认定人们所把握的真理的完整性,从而犯了错误。3.即使人们所把握的真理完美无缺,如果不允许对此发表反对意见,那么接受这一真理的方式,就不是使人们理解这一真理的合理根据的方式,而可以说是一种独断的、片面的方式。4.在上述的情况下,真理丧失了它的概念上的鲜明性和生命力,它所具有的生动的影响力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穆勒依据以上的理由,强调在该章开头所指出的三种情况下,必须尊重少数人发表意见的自由。
第3章,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穆勒认为第2章所述对待个人意见的各个命题,同样适用于个人的行为方式。他主张思想、言论的自由,当然必须伴随着用每人自己不同的方式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因此,穆勒认为,当探讨“人”的问题时,不仅仅是看他要做些什么,重要的问题是他属于哪一种类的人。穆勒是从重视每个人的个性多方面发展的角度来把握这一问题的。
第4章,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在这一章中,穆勒根据以上的考察,就该书的主题作出了结论。穆勒首先提出了关于人的行为的两个原则:(1)不损害相互的利益;(2)为保护社会及其成员所付出的劳动和牺牲时,每个人应负自己所分担的那部分。他将人们的行为分为:A.与他人利害有关的部分;B.只与自身有关的部分。社会根据前述的两个行为原则,仅仅就人们行为的前者(即A),可以对个人进行“道德的(通过舆论)、法律的”干涉;因此,关于人们行为原则的后者(即B),个人对社会不负任何责任。即行为A是道德和法律的范畴,行为B是自由的范畴。
第5章,论自由原则的应用。在这一章中,穆勒将第4章的结论归纳成为两个“公理”,试图在以之考察若干具体问题的同时,阐明这两个公理的意义和界限。第一公理:“对于各人自己的个人行为,只要不危及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的利害,便无须对社会负责。”第二公理:“对于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负有责任;如社会为了自我保护,需要应用社会的制裁或法律的刑罚时,则个人必须服从其中之一。”
作品目录
参考资料
创作背景
历史背景
18世纪英国逐渐开放的政治思潮为穆勒提供了丰富的社会养料。英国
议会1829年通过《天主教徒解放法案》,在原则上赋予了数百万天主教徒以平等的公民权利;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扩大了
选举权,使得富裕的
中产阶级可以进入议会了;1846年,代表着农业和制造业之间利益冲突的《谷物法》被废除,促进了自由贸易在英国的进一步发展。总体来说,这三个事件标志着英国
自由主义时代的来临。19世纪中叶,随着保守党和自由党(分别由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而来)的最终形成、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和文官体制的改革,自由主义成为19世纪政治经济领域的主调。
创作过程
《论自由》是以穆勒1854年所写的简短随笔为基础撰写的。翌年开始重写,并与其妻哈雷特反复精心推敲,原来计划在1858年冬再由两人作最后的审定,但是就在这一年的冬季其妻不幸突然去世,穆勒为了表示对妻子的思念,对该书未加任何润色和订正,便于第二年出版了。
作品思想
言论自由
《论自由》一书中从三个不同角度系统地论证了言论自由的价值。第一,没有人有权利替全体人类决定某一问题或者意见,因为任何这样做的人都假定自己不可能犯错误。但是这一观念已经被证实是谬误的了,因为“每个时代都曾抱有许多随后的时代视为不仅伪误并且荒谬的意见;这就可知,现在流行着的许多意见必将为未来时代所排斥,其确定性正像一度流行过的许多意见已经为现代所排斥一样”。既然任何一个人的意见都有可能是谬误的,那么自由的讨论便成为改正这种错误的最为重要的方式。只有通过讨论,错的意见和行事才会“逐渐降服于事实和论证”,因为“事实这东西,若无诠释以指陈其意义,是很少能够讲出自己的道理的”。
第二,即使所有公认的意见都是真确的,那么,
言论自由仍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真理的价值恰恰建立在自由和公开的讨论之上。不加讨论而直接接受的真理,“毋宁说只是一个迷信,偶然贴在宣告真理的字面上罢了”。
第三,若某些意见只具有片面的真理性,那么,这些意见只有在自由和公开的讨论中才能不断完善自己。穆勒认为这一情况在现实世界中具有更大的普遍性,例如“两种相互冲突的教义,不是此为真确而彼为谬误,而是共同分有介于两者之间的真理”。固这些片面的真理就更需要异端的意见来弥补它的不足了。
穆勒的《论自由》一书不仅系统地论证了言论自由的价值,更针对英国现实的历史情况提出了言论自由所面临的新问题。
个人自由
穆勒相信,需要的是一个实践原则,这一原则就是把个人自由限制在如下范围内:不妨碍政府履行其促进社会进步的义务。穆勒的这一原则依据的是他的道德理论:最终的唯一价值是个人的幸福,只有当他们能够运用其在适当的教育制度下所发展和理解的才智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他们才能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幸福。所有这一切中最根本的是假定个体性、个人发展对个人本身及对社会未来进步的最终价值——对个人具有最终价值,前提是实现了自由发展的条件,即文明和代议制政府。对社会具有最终价值,因为文明的进步依赖于唯有为自己着想的个人才能做出的那种贡献。对穆勒来说,文明人是按照理解而行动并努力从事理解的人。这个苏格拉底式的模式并非指少数有哲学爱好的人,而是打算用来作为一切人的模式,只要他们能实现它。
于是便产生了社会能进展到这一目标的条件问题。主要条件是个人在社会中的自我约束,而穆勒的自由理论就是试图从实践方面来研究个人的自我约束需要什么。它需要这样一个基础:每个个人、集团、政府和人民大众都不许干涉任何个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这是自由的基本原则。
根本不干涉个人的原则如果加以抽象和绝对的运用,自然会使政府和有秩序的社会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这实际是一个无政府主义的原则。穆勒从实践应用方面对这一原则做了限制,也就是承认,诚然思想必须是绝对自由的,但个人行为自由必须为了社会的安全而加以限制。穆勒论证说,个人属于他自己,他服从社会约束只是为了防止他伤害他人。个人是自己的主宰,而社会则统治侵犯他人的个人行为。个人的思想是个人本身的一部分,因而自由原则要求社会不要对思想施加控制。
个人思想的公开表达可能被假定属于不同的范畴,即行动的范畴。穆勒承认,在某些个别场合下,情况确是如此,但一般说来他认为言论同思想一样要求绝对的自由,理由是:首先,言论同思想密不可分,控制言论实际就是控制思想。其次,穆勒断言,要求有权限制言论自由,即要求有权封住人们的嘴巴,不允许人们在社会中发表意见,实际是假定提此种要求的人是一贯正确的。而穆勒认为,任何人都无权声称一贯正确,因此任何人声称有权压制舆论都是不合法的。相反,发表意见和进行讨论的绝对自由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不受欢迎的意见可能是真理,在此情况下其他人能从这种异见中学到某种东西。即使它部分正确、部分错误,人们仍可从中学到东西。甚至不同意见完全是错误的,允许他发表出来也对社会有益。社会要对它自己的(正确)观点的根据时常保持警觉,如果长期不受挑战,正确的观点也可能会成为僵死的教条,而犯错误的持异见者的教诲总是可能的。
关于对在社会中公开讨论的自由的限制(如果有什么限制的话)问题,穆勒的探讨假定了这样一些准则,即公开讨论须是慎重的、有节制的和文明的。那些不遵守这些准则的人便没有这样的权利,他们必须像那些以其行为危害他人的人一样受到约束或限制。这里含蓄的原则是,只要讨论仍然是讨论,它就应该是绝对自由的;但一旦它超出讨论而过渡到行动,它就应被当作行动来对待。穆勒就后一种情况所举的实例——如告诉激动的暴民说粮商们让一个穷人在一个粮商的门前挨饿而死,暗示发表意见属于思想还是行动的范畴不仅取决于意见本身,而且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况。
一般都同意,行动不可能像意见一样自由。行动必须限制在不损害他人。一般来说,证明一个人的行为有害还是无害是社会的责任,而不是个人的责任。一个人自害的危险,如果是一个成年人,政府就没有理由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的个人可以予以规劝,但不可强迫。
社会行为的最终目的应是“确保一切人的行为完全独立和自由”。这特别包括满足欲望和情趣以及从事各种职业或追求的自由,也包括结社或交往的自由,总之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个人可以拥有充分自由。通过自我关心的美德教育,社会中的个人应被鼓励用他们的自由来促进和提高他们自身的道德和智慧;如果他们获得成功,他们便成为尊敬和效仿的合适对象;如果他们失败了,他们便成为不讨人喜欢甚或遭人蔑视的对象。不过,他们不应遭到社会或政府的干涉,除非他们未履行某种社会义务,而这种义务又最终植根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从个人的生活中区分出只关心个人的部分和关心社会的部分,即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十分困难的。针对这种意见,穆勒从实践方面做了部分回答。如果上述反对意见的基本点是说,许多显然属于自我关心的行为损害了他人,那么穆勒便回答说,就他们损害了他人而言他们应该受到惩罚。对他人明确的损害或伤害应该受到惩罚,但若仅仅是无意的或偶然的伤害(并不违反或破坏特定的义务),就应着眼于更大的自由而予以宽恕。在这方面,穆勒讨论了挥霍钱财、酗酒、贩毒、重婚、赌博及其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他承认,不能机械地运用他的基本原则,但他坚持认为这些原则是正确的社会政策的唯一适合的指南。
作品评价
美国哲学家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论自由》为功利主义文献注入了一种崭新的诠释。一如穆勒本人在其他文字中所说的那样,他父亲那一代的功利主义者之所以追求自由政制,并不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是因为他们以为它是一种有效的政制;事实也确实如此,当边沁从信奉开明专制主义转向自由主义的时候,除了一些细节以外,他的确没有作什么改变。然而对于穆勒来说,思想和研究的自由、讨论的自由以及自我控制道德判断和行动的自由,其本身就是善。这些自由在他的内心激起了一股热流和激情,而这是在他的其他论著中所没有的。这种热流和激情使得《论自由》一文与
弥尔顿的《
论出版自由》一起成了英语世界中捍卫自由的经典之作。
美国南加州大学安嫩伯格传播学院教授
理查德·里夫斯:《论自由》是一本引人入胜的书,因为它是穆勒哲学思想的精华,同时也介绍了其人生经历。
出版信息
《论自由》完成于1859年。
严复在1903年译成中文,以《群己权界论》为书名。1959年
商务印书馆重译出版。2009年10月1日南京译林出版社重译出版。
作者简介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1873年),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哲学家、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也是一位极为活跃的社会改良主义者,是英国政治改革运动中激进的民主主义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