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建荣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
翁建荣,男,汉族,1967年1月生,浙江景宁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他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副厅级)。
人物履历
1986年8月至2021年6月,共青团景宁县委常委、青农部长;景宁县沙湾区(镇)团委书记;景宁县委组织部干事;共青团景宁县委书记;景宁县沙湾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景宁县沙湾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景宁县经委党委书记、主任;嘉兴市经委(经贸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嘉兴市秀城区副区长;嘉兴市南湖(秀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嘉兴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平湖市委副书记、市长;平湖市委书记;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6月16日,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翁建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1年8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免去翁建荣的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依法双开
2021年9月,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翁建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翁建荣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转移证据,打探案情,对抗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手中职权,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道德败坏,搞权色交易,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贪欲膨胀,公权私用,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接、用地审批、企业落户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翁建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翁建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1年9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翁建荣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翁建荣(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翁建荣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翁建荣利用担任嘉兴市南湖区委常委、副区长,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平湖市委副书记、市长,平湖市委书记,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土地租用、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通报
2021年12月,浙江省纪委通报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翁建荣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3年至2020年,翁建荣多次收受5名私营企业主所送的礼金、茅台酒等,折合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翁建荣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翁建荣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最新修订时间:2021-12-30 10:53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