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减租
台湾省法规
台湾省法规。1950年6月公布,1983年修正公布。全文共31条。
主要内容
①耕地的租佃,依条例规定;条例未规定的,依土地法及其它法律的规定;
②耕地地租额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的375‰;原约定地租不到375‰的,不得增加;
③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应分别设立耕地租佃委员会,处理有关租佃事宜;
④耕地租佃期,不得少于6年;
⑤耕地租约一律以书面订立,租约的订立、变更、终止或换订,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申请登记,并书面订明地租的数额、种类、承包标准、交付日期、地点及其它有关事项;
⑥耕地因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农作物歉收时,承租人得请求租佃委员会查勘歉收成数,议定减租办法;耕地因灾歉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
⑦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及收取押金;
⑧耕地租约在租佃期限未届满前,不得终止情况的规定和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补偿的规定;
⑨耕地租约期满,出租人不得收回有耕情况的规定;
⑩对出租人处罚的规定;另外,出租人与承租人间因耕地租佃发生争议的调解。
由来
陈诚就职台湾省省长之初就提出了“人民至上,民生第一”的施政纲领。民生第一,就是要优先解决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陈诚首先决定从农村入手,通过土地改革解决农民问题。早在1931年“围剿”红军时,陈诚就仔细研究过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他对苏区农民分得土地后迸发的生产热情产生了深刻的印象。1941年,陈诚担任湖北省主席期间曾按照国民党的土地政策,实行“二五减租”。此举不仅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缓解了地主与农民的尖锐对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所谓“二五减租”指的是粮食收获后,优先提取百分之二十五的粮食给佃农,剩下的百分之七十五由地主和佃农对半分。陈诚主政台湾后,同样推行这一制度,只不过把名称改成了“三七五减租”。
事实上,“三七五减租”政策一推出便遭到了台湾地方士绅和省级参议院的公开反对。这些人大多都是台湾本省的地主。
为了顺利推行“三七五减租”,陈诚召集这些地主开会,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向他们说明,一方面,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后,粮食产量会有较大的提高。另一方面,陈诚计划将国营水泥、工矿、造纸、农林四大公司转为民营,通过发行公司股票,作为向地主收购土地的代价,鼓励地主投资工业。他形象地比较说,农业利润只不过是数学级数(大陆称为算术级数),而工业利润却是几何级数。
成果
地主们最终接受了陈诚的“和平土改”方案,“三七五减租”得以顺利推行,农民的生产热情空前高涨。1949年,台湾粮食总产量达到120万吨,比上年增产21万吨。
“三七五减租”确实给农民特别是佃农带来了巨大的实惠。据彰化县大桥村的统计数据,全村200户中,140户为佃农。减租后,佃农新盖房屋者7户,休整土地者20户,购买耕地者4户,购买耕牛者40户,娶妇完婚者25户。当时,台湾农村称刚过门的新娘子为“三七五新娘”,足见“三七五减租”的巨大社会功效。
一年后,陈诚改任“行政院院长”,但仍倾注全力推进土地改革。台湾土地改革通过和平赎买的手段,成功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将地主的农业资本转化为工业资本,为台湾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起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65年,陈诚去世,大批农民自发前往台北市殡仪馆为其送行。据陈诚的儿子陈履安回忆:“送葬那天,好多从中南部来的老农民跪在地上哭,哭了不走。”直到今天,台湾农民仍然很亲切的称其为“陈诚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3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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