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
培训制度是国家为培养和提高从事各种
职业的人们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职业培训制度涉及的对象有工人、农民、各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将要参加工作和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中,培训技术工人的制度,主要通过学徒、技工学校和在职工人技术培训等方式实行。
在作坊、工厂和商店中从事劳动和学习技术、业务的人。学徒制度指学徒在师傅的带领下,通过实际生产劳动,学习、掌握技术和业务的一种制度。在古希腊和罗马,培训学徒相当普遍。中世纪西欧的行会手工业中,已有一套完整的培训学徒的制度。在近代,对学徒制度进行法律调整,各国采用的方式不同,英国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契约,规定师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并不限制,发生纠纷时由法院解决;法国、美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国对师徒契约、学徒资格、
学徒培训期等都制定有专门法律。
中国殷周时的作坊中,已使用学徒。唐、宋时,学徒制度盛行。在整个封建制时期,手工业者、商人收学徒,一般是为辅助劳动和家务役使的需要,附带传授技术,学徒期一般3~4年,由业主供给食宿和少量月规钱。学徒对业主具有一定的
人身依附关系。学徒出师后,一般要给业主帮工若干年,才能到别的业主处做帮工或自己开业。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资本主义有所发展,使用机器生产的近代化工厂也采用学徒制度。20世纪20年代后,有的改为训练班、养成工等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在1958年颁布了《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对学徒(练习生)的招收、培养、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招收学徒的单位和学徒、师傅和学徒之间,均应订立合同,写明学习期限、学习内容、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徒的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
即职业训练学校,指通过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新的技术工人的一种形式。这种劳动教育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799年在安德森大学内设立特别工艺班,专门培训技术工人,1823年独立成为工艺学院,其后陆续成立了类似性质的学院。19世纪中叶以后,英国又出现了工人大学、技术学校、夜校、补习班、训练班等形式,主要由慈善团体、宗教团体、工会、公司、企业家等主办,政府通过由教育部门分发津贴、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中国从清末到
中华民国时期,没有真正为培养技术工人而设的学校,只有一些私立的职业学校,训练打字、会计等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需要的技术工人日益增多,专门培养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也大批建立和发展起来。国家劳动总局在1979年 2月20日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对技工学校的性质任务、招生对象、学制以及学校规模和专业设置、办学条件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在中国,对在
职工人的技术培训也十分重视,采用的具体方法有:组织技术训练班、开办业余学校、推广电视教育和函授教育、定期举办技术讲座或召开技术经验交流会等。对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也通过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种形式的训练班,进行定期轮训,使之尽可能地掌握领导现代化建设所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